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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 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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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 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 2009 年稅務(修訂) (第 3 號)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陳茂波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同事,在短時間之內完成審議工作。

    條例草案在去年七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八次會議,並邀請了業界及相關持份者參與及表達意見。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讓香港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可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協定內一般都載有資料交換條文,就締約雙方交換資料事宜作出規定。香港現時在協定所採用的資料交換條文,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一九九五年稅收協定範本為藍本。不過,現時大部分的國家都已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這個最新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訂明,締約地區不能以所索取資料與本地稅務事宜無關,而拒絕搜集和提供另一締約地區所索取的資料。

    由於現行《稅務條例》規定稅務局只能搜集與本地稅務有關的資料,因此香港未能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這一直成為我們商討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主要障礙,窒礙了我們商討協定的進展,亦減少了可能與我們締約的貿易伙伴數目。

    本條例草案修訂《稅務條例》中的有關條文,讓稅務局即使在沒有本地稅務利益的情況下,也可以應締約伙伴因本身稅務事宜提出的要求,搜集和披露資料。我們很高興一些國家在得悉我們準備修例的決定後,主動邀請我們開展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商討工作。我們期望條例草案通過後,有關的商討工作會有突破性進展。

    我留意到有批評指特區政府在提升稅務資料交換標準方面「後知後覺」,這是完全與事實不符的。經合組織在二○○四年推出現行的稅務資料交換標準,而我們隨即在二○○五年已就香港應否跟從這個標準諮詢工商及專業界的意見,但當時業界的意見明顯分歧,認為開放資料交換會有損香港利益者佔不少數。剛才議員的發言亦反映了這一點。

    我們其後一直密切留意國際上的發展,認為採納經合組織二○○四年的資料交換標準已是大勢所趨,於是在二○○八年七月至十月再就此事廣泛徵詢業界的意見,而部分立法會議員亦向我們表示贊同放寬稅務資料交換的安排。由於在二○○八年的諮詢中,業界普遍贊同香港應盡快跟從經合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標準,財政司司長在去年二月發表的預算案演詞中,正式提出政府會盡快進行有關的立法工作。由此可見,在「避稅天堂」問題仍未在去年四月 G20 倫敦峰會上急速升溫前,特區政府已積極與業界謀求共識,以促進我們的稅務資料交換安排與國際接軌。

    「避稅天堂」的問題在去年四月召開的二十國領導人峰會上備受關注後,二十國領導人更表示準備於今年三月開始對「避稅天堂」採取懲罰性措施。經合組織目前以一個地區是否已簽訂十二份符合二○○四年版本資料交換條文的協議作為衡量稅務透明度的一般準則。經合組織更設立了一個監察及同行審議機制,評審各地區是否真正達標。如我們不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會令人對香港稅制的透明度產生負面印象,並可能因此被國際社會列為「避稅天堂」,和面對反「避稅天堂」的制裁措施。

    去年四月二十國領導人峰會後,好些國家已在短時間內採取迅速行動以符合經合組織的標準。因此,我們實在有迫切性盡快修例,使香港能採用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與更多國家簽訂合乎國際標準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在法案委員會上,我們與委員就如何保障納稅人私隱及資料的保密性進行了詳細討論,並接納了委員提出的多項建議。除了條例草案外,我們亦把相關的附屬法例框架及稅務局執行指引的擬稿提交法案委員會,以解釋資料交換保障的整體內容。我希望在此總結資料交換保障的架構。

    首先,在國際協定條文方面,我們會採用符合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最慎密保障,這亦包括李慧琼議員剛才提出的意見。當簽訂了個別協定後,我們會向立法會提交附屬法例以落實這些協定。我們會在有關文件中,明確指出這些協定的資料交換條文與我們先前提交法案委員會的樣本文本有任何實質上不同之處,以協助議員審議個別協定的附屬法例。

    除協定已有的保障外,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我們會訂立一條名為《稅務(資料披露)規則》的附屬法例,以提供額外的保障。規則的主要內容會包括以下數點:

(一)由首長級或以上的稅務局人員按既定的準則審批資料交換請求;

(二)一個事先通知納稅人的機制;

(三)一個要求稅務局局長和財政司司長覆核資料的機制。我們接納了議員的意見,將有關人士向稅務局局長提出更改資料要求的時限由十四日延長至二十一日。我想強調,通知及覆核程序是我們因應社會的關注而制訂的進一步保障,這亦是大部分國家所沒有提供的。我們亦會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在通知和覆核機制推行後的十八個月內,向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成效;

(四)我們接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在規則內明文規定資料交換不具追溯力,訂明不得披露關乎協定實施之前任何期間的資料;以及

(五)為確保資料交換請求屬可預見相關,以防止漁翁撒網式的資料打探(fishing expedition),我們亦接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在規則中訂明個別資料請求必須載有的資料。

    經詳細考慮議員的意見,我們亦同意把規則改為先審議後訂立的附屬法例。

    除規則外,稅務局亦會發出執行指引,就資料交換的執行提供行政指引,加強資料交換工作的透明度。

    主席,法案委員會及業界都支持我們應盡快修例,現時的建議已考慮了議員及業界的意見。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會動議三項修正案。兩項修正案旨在把《稅務(資料披露)規則》改為先審議後訂立的附屬法例,而另一項則是技術性修正案。三項修正案均已獲得法案委員會支持。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和當局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

20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5 時 4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