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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從法規

財務機構須遵從稅務條例下的盡職審查和申報要求及遵守稅務局發佈給財務機構的指南(只有英文版),以確保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共同匯報標準的註釋、共同匯報標準的相關常見問題解答和共同匯報標準實施手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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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活動

稅務局會進行案頭覆核、實地覆核及專題覆核,以確保財務機構遵從法規。如財務機構就第50C條所提供的所需資料包含錯誤或有所遺漏,或沒有遵守第50B條下的所需程序,稅務局會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法律行動),以糾正有關錯誤和使財務機構合規。

稅務局亦會對免申報財務機構進行覆核,以確保它們符合附表17C所列的條件而可豁免盡職審查和申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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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覆核

在進行實地覆核前,稅務局會向財務機構發出有關覆核範圍的通知。財務機構需要任命一名對其合規系統及程序(包括第50B條下的所需程序)有足夠了解的負責人員,在實地覆核期間可對稅務局人員提供協助。稅務局人員可:

  1. 與財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的負責人員或職員進行面談,查詢所需程序是如何應用;
  2. 要求查看財務機構所設立及維持的合規系統及程序;
  3. 檢查有關遵從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標準的內部指引、程序手冊及員工培訓材料;
  4. 對就所需程序所倚賴的證據或所採取的步驟進行抽樣檢查;及
  5. 覆核財務帳戶資料報表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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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領域

覆核和檢查將側重於被評估為高風險的領域,以確保:

  1. 財務機構對先前帳戶有適當程序,覆核可藉電子方式搜尋的資料以確立身分標記、進行紙張紀錄搜尋和取得自我證明,並作出合理的努力取得帳戶持有人和控權人的稅務編號和出生日期;
  2. 財務機構在新帳戶開立時取得有關自我證明,並確定其合理程度;
  3. 財務機構制訂程序,以確定帳戶持有人和/或控權人的身分或申報狀態的情況是否有所改變;
  4. 財務機構已妥為分類無文件佐證帳戶和向稅務局申報有關資料;
  5. 財務機構提供定期培訓,以確保前線人員了解所需資料和所需程序;
  6. 財務機構備存充分的紀錄,該紀錄須備存6年(由提交報表的日期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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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罰則

稅務條例(第112章)設有罰則,對觸犯罪行的財務機構、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人進行處罰。有關罰則有三個主要類別,針對違規、提交不正確報表和意圖作欺騙的情況。有關的罰則水平(一般來說,前兩個類別為第3級罰款(10,000元),最後一個類別為第3級罰款(10,000元)或第5級罰款(50,000元)並監禁6個月或3年)列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0B至80F條。

任何人向財務機構作出自我證明時,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在要項上作出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可處第3級罰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