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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及提交報表

為方便財務機構履行《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下的責任,稅務局已開發自動交換資料網站(一個由稅務局局長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第50I(1)條所指定的資訊系統),供財務機構處理下列事項:

(a)     發出有關以下事件的通知:
          (i)     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
          (ii)    停止維持須申報帳戶;
          (iii)   重新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
          (iv)   更改地址;
(b)     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及
(c)     收取及發出與申報財務帳戶資料有關的信息。

請按這裡登入自動交換資料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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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通知

根據《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財務機構須在首次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以電子紀錄的形式向局長發出通知。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已於2017年7月3日推出,可供財務機構登記帳戶及提交有關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通知。為了履行其責任,於2017年7月3日前已維持須申報帳戶的財務機構,必須於2017年10月3日或之前完成下列事項﹕

(a)     於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帳戶;及
(b)     發出有關開始維持須申報帳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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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

財務機構在使用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的服務前,需於網站登記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獲授權為財務機構登記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的人士必須持有「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以供核實身分。

由2016年12月30日起,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已開始簽發「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

如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申請人須填妥:

(a)     香港郵政電子證書(機構/保密/伺服器)申請表格(CPos 798F);及
(b)     香港郵政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附加申請表格(CPos 798FA)

如申請人現時已持有「電子證書(機構)」,可在辦理續期申請時填妥上述附加申請表格(CPos 798FA),藉此在電子證書加入“自動交換資料”功能。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瀏覽香港郵政核證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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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

財務機構於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時,須向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出示其商業登記證副本,以供查閱。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財務機構必須於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前已取得商業登記證。如想獲得更多有關商業登記申請的資料,請按這裡

在香港沒有經營業務的財務機構(例如由另一實體專業管理的家庭投資信託)則必須向稅務局索取載有發予該財務機構的商業登記號碼等同編號(BRNE)的證明信。如欲申請該證明信,應填妥財務機構商業登記號碼等同編號申請表(IR1458表格)並交回稅務局。稅務局在核實財務機構在香港沒有經營業務後,會向財務機構發出證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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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申請商業登記及「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 

稅務局不會向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投資基金(為申報財務機構)發出證明信。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投資基金,為自動交換資料相關目的而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前,應先取得商業登記證。任何不符合免申報財務機構定義的職業退休計劃和匯集協議也應在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前先申請商業登記證。包括退休計劃或匯集協議在內的投資基金不會單純因自動交換資料相關目的申請商業登記證,而招致任何香港利得稅稅務責任。

商業登記號碼有助識辨投資基金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就投資基金於其他財務機構所維持的財務帳戶而言,商業登記號碼亦是其「稅務編號」。

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可由作為投資基金服務提供者的人或代表不屬法團的投資基金維持財務帳戶的人提交。 因此,如果投資基金打算讓服務提供者或維持財務帳戶的人登記/操作其自動交換資料帳戶,投資基金不必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 但對於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投資基金,即使不打算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也須取得商業登記證。

服務提供者或維持財務帳戶的人(如投資基金不屬法團)可代表多於一個投資基金登記/操作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及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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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子基金

如果實體在香港屬申報財務機構,必須對其所維持的財務帳戶履行與自動交換資料安排有關的盡職審查、提交報表和其他責任。當實體為涵蓋子基金的傘子基金時,應以傘子基金的名義申請商業登記證,並為傘子基金及其子基金登記同一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 所有子基金的財務帳戶資料應在傘子基金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申報。 在申報時,傘子基金及其子基金必須採用同一申報期(如公曆年)。另外,每個子基金的財務帳戶資料須各自以獨立的數據檔案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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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  

如符合以下情況,「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屬免申報財務機構:

(a)    其受託人是申報財務機構;
(b)    其受託人就該信託的所有須申報帳戶,申報所有按稅務條例須申報的資料。


「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的受託人作為申報財務機構必須:

(a)    以受託人的名義登記一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
(b)    把每個「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的資料以獨立的數據檔案申報於這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內;及
(c)    在上載「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的數據檔案時,輸入該「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的名稱。


嚴格來說,如「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在香港經營業務,須取得商業登記,不過受託人在操作這個自動交換資料帳戶時並不須要提供「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的商業登記號碼。負責為多於一個「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申報的受託人,須謹記使用獨立的數據檔案替每個「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作出申報。由於受託人及「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的所有資料均會被申報於同一份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內,因此受託人及所有「由受託人申報的信託」必須採用同一申報期,並就盡職審查或申報事宜選擇相同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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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服務提供者或維持財務帳戶的人登入

如果財務機構打算讓服務提供者或維持財務帳戶的人(如財務機構並非法團)登記/操作其自動交換資料帳戶,應填妥已獲授權登記/操作自動交換資料帳戶人士的資料通知書(IR1459表格)並交回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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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多個帳戶的設施

服務提供者或維持財務帳戶的人可代表多於一間財務機構登記/操作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及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如欲以代辦人身分透過單一登入程序操作有關財務機構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可填妥並提交代辦人參考號碼申請表(IR1460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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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進行清盤的申報財務機構的責任

一般而言,如某財務帳戶依據盡職審查程序,於某日被識辨為須申報帳戶,則自該日起,該帳戶須視為須申報帳戶。而須申報帳戶須被申報直至該帳戶不再是須申報帳戶為止(例如由於該帳戶已結束)。如果一間申報財務機構清盤,其持有的須申報帳戶的資料仍須申報,直至該帳戶在清盤的框架下結束為止。

申報財務機構的清盤人在清盤期間須確保該財務機構仍然履行其於《稅務條例》規定下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遞交報表,申報由該財務機構持有的須申報帳戶 (直至有關帳戶結束為止)。清盤人可自行提交報表或根據《稅務條例》第50H條聘用服務提供者去履行責任。清盤人如打算操作申報財務機構的自動交換資料帳戶,它須持有「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以供核實身分。如果已聘用服務提供者去操作自動交換資料帳戶,清盤人則無須申請「電子證書(機構)“具自動交換資料功能”」。然而,清盤人須遞交已獲授權登記/操作自動交換資料帳戶人士的資料通知書(IR1459表格)給稅務局,以提供服務提供者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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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帳戶資料報表

財務帳戶資料報表(BIR80)是一份由稅務委員會訂明的表格,供財務機構就須申報帳戶提交財務帳戶資料。財務機構應於財務帳戶資料報表選取有關盡職審查程序及申報的選項。

由2018年起,稅務局將於每年1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向財務機構發出電子通知書,要求有關財務機構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填妥的報表須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5個月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