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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日本同意簽訂稅收協定(2010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日本政府,已就收入稅項的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達成共識。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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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稅務(修訂)條例》和有關資料交換的《稅務規則》開始生效與及條約的談判進展(2010年3月20日)

 

財政司司長在 2009-10 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立法建議,使香港可以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準則。該兩項法例,即《2010 年稅務(修訂)條例》及《稅務(資料披露) 規則》已獲立法通過,並由 2010 年 3 月 12 日開始生效。

隨著這些法律生效,香港可以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中採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 2004 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我們按經合組織最新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與下列國家達成新的全面性協定:奧地利、文萊、法國、匈牙利、印尼、愛爾蘭,列支敦斯登和荷蘭。我們亦與現行的條約夥伴就更新資料交換準則至最新的版本進行談判。

今天(3 月 20 日)財政司司長與文萊簽署了全面性協定。與荷蘭及印尼的協定將分別於 3 月 22 日和 3 月 23 日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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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已於2009年8月12日生效(2009年8月17日)

 

香港和越南在 2008 年 12 月 16 日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該協定》)。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應在各自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並互相書面通知後,自最後一方發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香港方面,為使《該協定》生效,根據《稅務條例》第 49 條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於 2009 年 4 月 21 日藉 2009 年第 82 號法律公告宣布作出了命令。香港在 2009 年 6 月 30 日就完成所需的法律程序向越南發出了通知,越南在 2009 年 8 月 12 日以書面通知香港其已完成所需的批准程序。因此《該協定》於 2009 年 8 月 12 日起正式生效。按《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第 2 款的規定,《該協定》的條文對就 201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的香港稅項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