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業主稅務講座
注意事項
- 物業稅的徵收
物業稅是向物業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須按出租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
如任何大廈的公用地方被出租,所收租金須課物業稅。要更詳細的解釋,請按這裡 。
業主在下列情況下無須繳交物業稅 :
- 物業作自住用途而沒有租金收入 :
- 物業作經營業務用途而沒有租金收入 : 或
- 物業是空置的。
- 通知稅務局你須納稅
若你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須課稅,除非你已收到由稅務局發給你相關年度的報稅表,否則你便須按《稅務條例》的規定,在賺取有關收入的下一個課稅年度的 7 月 31 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稅務局局長,要求發出報稅表。
若未有遵守上述規定,可招致重罰。
如需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就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
在購買物業後或改變物業用途時,你應考慮這對你的稅務有何影響。換句話說,是否要通知稅務局你須納稅。 - 提交報稅表
個別人士全權擁有的物業
在這情況下,是以個別業主為報稅單位。該個別人士須把他 / 她所有全權擁有並且出租物業的租務詳情申報於他 / 她的「報稅表 - 個別人士」( B . I . R . 表格第 6 0 號)內。
兩個或以上個別人士擁有的物業
在這情況下,是以個別物業為報稅單位。稅務局會為個別物業開設獨立的物業稅檔案。任何一位業主皆可把該物業的租務詳情申報於「物業稅報稅表–由個別人士聯權或分權擁有的物業」( B . I . R . 表格第 5 7 號)內。
如擁有人為法團或團體(例如:祖堂或會社)
業主須把物業的租務詳情申報於「物業稅報稅表 - 法團及團體」( B . I . R . 表格第 5 8 號)內。
你必須準時提交報稅表
如你是業主且收到稅務局發出的報稅表,你必須於 1 個月內* 提交已填妥的報稅表,即使:
- 你並無出租你的物業(你應填報沒有出租和沒有租金收入);
- 你並無收取租金收入;或
- 你應得到稅務寬減而無須納稅(因為你在該課稅年度符合資格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稅,而你享有的總免稅額以及扣除額超過你的總應課稅入息。)
*如選擇經互聯網提交報稅表,則可獲延期兩星期。
- 法團的稅務責任
一般而言,法團在香港出租物業,即屬在本港經營業務,並須就其物業收入繳納利得稅。
此外,按<<稅務條例>>,法團亦須就出租物業所得的租金收入課繳物業稅。
可是,納稅人不會就同一筆收入被徵收兩次稅項。在一般情況下,租金收入會成為公司利潤的一部分,而須課繳利得稅。
想知道更詳細的解釋,請按這裡。
- 遺囑執行人的稅務責任,請按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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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知道更多有關業主的稅務責任,如何填報出租收入、如何徵收物業稅、如何申請扣除利息支出,或能否透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而減少稅款等,我們歡迎你參與「網上業主稅務講座」。請按這裡。 - 「問答專欄」
你可在這講座結束之前找到網上「問答專欄」。我們歡迎你提出任何問題。但為避免重複作答和更有效率回覆詢問,我們將在這網上專欄內定期作集體回覆。你可隨時瀏覽這個專欄,尋找答案和參考具體例子和做法。 - 只能提供一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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