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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补充表格S10 ─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18/19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 

第1部分 - 评税基期

1.

问:

我可否在报税表及补充表格分别填报不同的评税基期?

答:

否。两份表格内的评税基期须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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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部分 - 业务运作

2.

问:

除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我亦有进行不会产生任何收入的研究和开发,我应怎样填报第2.1项?

答:

你应在第一个方格加「剔」号。

3.

问:

第2.2项所指的「安全港规则」是甚么意思?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有关规则?

答:

「安全港规则」是指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必须按《税务条例》附表17F第3及4条就飞机租赁管理利润 (ALMP) 及飞机租赁管理资产 (ALMA) 的平均百分率符合订明最低的要求。2个「安全港规则」分别是: (a) 第14K(2)条的 「1年安全港」和 (b) 第14K(3)条的「多年安全港」。ALMP及ALMA 的平均百分率计算方法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英文版﹞的第49至56段。

4.

问:

我不清楚我从其取得收入的飞机出租商是否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应怎样填报第2.4项?

答:

你应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并与飞机出租商确认它是否合资格飞机出租商。

5.

问:

我并没有关于飞机出租商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资料,我应该如何填报第2.5项?

答:

你应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并与承租人确认其税务居留地管辖区。

6.

问:

就第2.5项而言,我是否须列明从每个非香港居民飞机出租商收取的收入?

答:

否。你只须列明三个非香港居民飞机出租商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的名称。如果管辖区少于三个,请列明相关管辖区的名称。

7.

问:

我如何决定某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是「主要」的?

答:

你须列明从相联法团收取最大额收入的三个管辖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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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部分 -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

8.

问:

我是否须按集团的综合基准来填报表格第3部分的资料?

答:

否。你只须申报你自己业务的数据资料。

9.

问:

如果我拟备的是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表格第3部分? 是否须把款额摊分或还原,以计算出 12 个月的款额?

答:

如果拟备了 12 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还原)。在填写表格第3部分时,必须抄录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10.

问:

「有关连者」是连甚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 14G(1) 条,在以下情况下,某人属某法团的有关连者:–
(a) 该人是该法团的相联法团;或
(b) 该人(法团除外)是 –
(i) 该法团所控制的人;
(ii) 控制该法团的人;或
(iii) 控制该法团的同一人所控制的人;或
(c) 由该法团或其相联者作为合伙人的合伙。

11.

问:

第3.4至3.6项填报的各项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有甚么关系?

答:

你应在第3.4项填报得自所有活动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而该款额应相等于你在利得税报税表和利得税计算表申报的款额。你应在第3.5项填报得自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并符合《税务条例》第 14J(1) 条可按特惠税率课税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第3.6项则用作申报非获特惠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第3.4项填报的款额应相等于第3.5及3.6项填报的款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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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部分 - 产生合资格以特惠税率课税的利润的活动(下称「有关活动」)

12.

问:

甚么是「合资格利润」?

答:

「合资格利润」是指根据《税务条例》第14G(7) 条订明的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所得的利润。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英文版﹞的第47至48段。

13.

问:

我在年内从事多于一项有关活动,但当中有部分现已终止。我应在第4.1项哪一个空格加「剔」号?

答:

即使部分有关活动在评税基期后终止,你仍须将「剔」号加在评税基期内曾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空格内。

14.

问:

第4.2项的空格1 - 由相联人士的员工进行有关活动及空格2 - 由纳税人的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有何不同?

答:

空格1内所描述的情况一般指相联人士的雇员受指派/借调为纳税人工作。空格2的情况则涉及雇用相联人士提供服务,纳税人按照公平独立交易的基准支付费用给提供服务的相联人士 。详情请参阅表格内附注13及14。

15.

问:

如相联人士并无商业登记号码,该如何填报第4.3项?

答:

请提供相联人士的名称,并在商业登记号码一栏注明「不适用」。

16.

问:

员工数目是按甚么基准计算?若以评税基期止的员工数目来计算,是否可接纳为合理的计算基准?

答:

这些都与《税务条例》第 26AB (4)条就实质活动指标的门槛要求有关连。 在各相关政策局在咨询持分者对详细安排的意见后,税务局局长会以宪报公告形式,订明实质活动的门槛要求。本局将在咨询持分者及征询法律意见后,公布有关详情。

17.

问:

纳税人应如何申报进行有关活动,并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的全职员工的详情?

答:

只要员工是全职雇员,不论他/她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若该员工曾进行有关活动,他/她仍应被计算作全职雇员。关于如何计算雇员的人数,这与《税务条例》第 26AB (4)条就实质活动指标的门槛要求有关连。在各相关政策局在咨询持分者对详细安排的意见后,税务局局长会以宪报公告形式,订明实质活动的门槛要求。本局将在咨询持分者及征询法律意见后,公布有关详情。

18.

问:

甚么是「具有所需资格」的员工?

答:

纳税人应包括职责直接与进行有关活动相关,并具有所需学术 / 专业资格 /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员工。

19.

问:

我所有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或香港相联人士的员工均是兼职雇员,该如何填写第4.4项?

答:

如所有员工均是兼职雇员,他们不应被计算在第4.4项的雇员数目之内。若某雇员分别替纳税人及集团内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该雇员应当作全职雇员。

20.

问:

我应在第4.4项中「其他」一栏填写哪一类雇员?

答:

你应把职责与进行有关活动直接有关的,并持有关活动相关学历 / 专业资格 /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雇员包括在「其他」一栏。

21.

问:

甚么是第4.5项所指的「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我是否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表?

答:

这是指为产生在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的合资格以特惠税率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的营运开支。请参阅表格的附注16。你毋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

22.

问:

就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附注中指「填报的营运开支款额须包括,由纳税人承担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及 / 或纳税人就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所招致的服务费」。

假设相联人士向纳税人收取一笔过款额,包括有关及非有关活动的管理支援成本、办公室及行政费及职员酬金等。但纳税人难以特定地摊分因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开支。在填报此部分时,税务局会接纳哪种成本摊分方法?

答:

纳税人可考虑能合理地反映员工对进行有关活动所作的贡献的基准,来摊分归因于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时。请注意,纳税人不应摊分任何营运开支在任何未能产生收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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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部分 - 其他资料

23.

问: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甚么?

答: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公司业务最高层次的控制。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4号﹝英文版﹞第 61 至 65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