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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补充表格S12 ─ 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 ─ 常见问题及解答
(适用于 2020/21 及以后的课税年度)

引言

为方便纳税人及税务代表,现载列一些常见问题及解答,以供参考。

* 

第1部分 - 评税基期

1.

问:

我可否在报税表及补充表格分别填报不同的评税基期?

答:

否。两份表格内的评税基期须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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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部分 - 业务运作

2.

问:

除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我亦有进行没有产生任何收入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我应在第2.1项的哪一个空格加「剔」号?

答:

你应在第一个方格加「剔」号。

3.

问:

第2.2项所指的「安全港规则」是甚么意思?我如何得知是否符合有关规则?

答:

「安全港规则」是指在香港进行非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其船舶租赁管理利润 (SLMP) 及船舶租赁管理资产 (SLMA)须符合《税务条例》附表17FA第3及4条订明的最低平均百分率。2个「安全港规则」分别是:(a) 第14U(2)条的 「1年安全港」和 (b) 第14U(3)条的「多年安全港」。就SLMP及SLMA的平均百分率计算方法,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英文版﹞的第64至71段。

4.

问:

我不清楚我从其取得收入的船舶出租商是否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应怎样填报第2.4项?

答:

你应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并与船舶出租商确认它们是否合资格船舶出租商。

5.

问:

「相联法团」是指甚么?

答:

根据《税务条例》第14O(1)条,在以下情况下,某法团属另一法团的相联法团–
(a) 该另一法团控制该法团;
(b) 该法团控制该另一法团;或
(c) 控制该另一法团的同一人控制该法团。

6.

问:

我并没有关于与我进行交易的船舶出租商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资料,我应该如何填报第2.6项?

答:

你应就你所知填报有关资料,并与船舶出租商确认其税务居留地管辖区。

7.

问:

就第2.6项而言,我是否需列明从每个非香港居民船舶出租商收取的收入?

答:

否。你只需列明3个非香港居民船舶出租商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的名称。如果管辖区少于3个,请列明相关管辖区的名称。

8.

问:

我如何决定某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是「主要」的?

答:

你须列明从船舶出租商收取最大额收入的3个管辖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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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部分 -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

9.

问:

我是否须按集团的综合基准来填报表格第3部分的资料?

答:

否。你只须申报你自己业务的数据资料。

10.

问:

如我拟备的是12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应怎样填写表格第3部分?是否须把款额摊分或还原,以计算出12个月的款额?

答:

如拟备了12个月以上(或以下)的财务报表,则无须把数字摊分(或还原)。在填写表格第3部分时,必须抄录综合收益表/损益表上的款额。

11.

问:

第3.4至3.6项填报的各项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有甚么关系?

答:

在第3.4项,你应填报得自所有活动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而该款额应相等于你在利得税报税表和利得税计算表申报的款额。在第3.5项,你应填报得自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并符合《税务条例》第 14T(1)条可按特惠税率课税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 /(经调整的亏损)。第3.6项则用作申报不属获特惠营业收入范畴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的亏损)。第3.4项填报的款额应相等于第3.5项及第3.6项填报的款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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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 产生合资格以特惠税率课税的利润的活动(下称「有关活动」)

12.

问:

甚么是「合资格利润」?

答:

这是指从根据《税务条例》第14O(7)条订明的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所得的利润。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英文版﹞的第62至63段。

13.

问:

我在年内从事多于一项有关活动,但当中有部分现已终止。我应在第4.1项哪一个空格加「剔」号?

答:

即使部分有关活动在评税基期后终止,你仍须将「剔」号加在评税基期内曾进行的所有活动的空格内。

14.

问:

有关第4.2项,第1个空格 – 由相联人士的员工进行有关活动及第2个空格 – 由纳税人的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有何不同?

答:

第1个空格所描述的情况一般指相联人士的员工受指派/借调为纳税人工作。第2个空格所指的情况则涉及雇用相联人士提供服务,纳税人按照公平独立交易的基准支付费用给提供服务的相联人士。详情请参阅表格的附注14及15。

15.

问:

如相联人士并无商业登记号码,该如何填报第4.3项?

答:

请提供相联人士的名称,并在商业登记号码一栏注明「不适用」。

16.

问:

纳税人应如何申报进行有关活动,并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的全职员工的详情?

答:

只要员工是进行有关活动的全职雇员,不论他/她在公司内具有双重或多重身分或职位,仍应被计算作全职雇员。就有关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要求及计算基准,详情请参阅表格的附注16及18。

17.

问:

甚么是「具有所需资格」的员工?

答:

这是指职责直接与进行有关活动相关,并持有与有关活动相关学历 / 专业资格 / 工作经验的员工。

18.

问:

我所有进行有关活动及在香港的员工或相联人士的员工均是兼职雇员,该如何填写第4.4项?

答:

如所有员工均是兼职员工,他们不应被计算在第4.4项的员工数目之内。若某员工分别替你公司及集团内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该员工应当作全职员工。

19.

问:

我应在第4.4项中「其他」一栏填写哪一类雇员?

答:

你应填报职责与进行有关活动直接有关的,并持有与有关活动相关学历 / 专业资格 / 工作经验的员工。

20.

问:

甚么是第4.5项所指的「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我是否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表?

答:

这是指为产生得自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合资格利润而招致的营运开支。详情请参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英文版﹞的第92至94段。你毋须提供营运开支的明细。就有关营运开支总额的要求,详情请参阅表格的附注19。

21.

问:

就「为进行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营运开支」,表格的附注20中指「填报的营运开支款额须包括,由纳税人承担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的员工的薪酬,及 / 或纳税人就相联人士进行有关活动所招致的服务费」。

假设相联人士向纳税人收取一笔过款额,包括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管理支持成本、办公室及行政费及职员酬金等。但纳税人难以特定地摊分因有关活动而在香港招致的开支。在填报此部分时,税务局会接纳哪种成本摊分方法?

答:

纳税人可考虑能合理地反映员工对进行有关活动所作的贡献的基准,来摊分归因于有关活动及其他活动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时。请注意,纳税人不应摊分任何营运开支在任何未能产生收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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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 其他资料

22.

问: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甚么?

答:

这是指公司业务最高层次的控制。详情请参阅于《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2号﹝英文版﹞第79至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