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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18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8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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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请人为同属一个集团的 15 家公司,其中 3 家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开始营业(「该等旧业务」),其余 12 家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后开始营业(「该等新业务」)。
  (b) 申请人的控股公司是在 X 国家注册成为法团的 A 公司。
  (c) 在 2004 年,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
  (d) 申请人帐目的结算日期为 9 月 30 日, B 公司帐目的结算日期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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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將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結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 改為 12 月 31 日。該等舊業務及該等新業務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均採用 200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5 個月。
  (b) 申請人稱,更改結算日期的原因是要與 B 公司的結算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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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税务局局长会采纳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2 个月为该等旧业务 2004/2005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b) 该等旧业务 2003/2004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亏损,可能因为会计结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改为 12 月 31 日而须重新计算。
  (c) 税务局局长会采纳 200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5 个月为该等新业务 2004/2005 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
  (d) 该等新业务 2003/2004 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经调整亏损,不会因会计结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改为 12 月 31 日而须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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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 2003/2004 及 2004/2005 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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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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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