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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19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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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某公司与一个内地单位签订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内地单位在国内经营一家工厂(「内地工厂」)。
  (b) 根据来料加工合同,该内地单位提供工人、厂房、水电设施给内地工厂,以加工该公司货物,并收取加工费作回报。该公司则提供原料、厂房机器及工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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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内地工厂开始经营后,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包括销货、购买原料运往内地工厂,以及产品设计。
  (b) 内地工厂负责加工该公司货物。
  (c) 该公司一些雇员会到访内地工厂,以训练工人,并监督生产。他们每周在内地工厂工作五至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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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该公司出售由内地工厂根据来料加工合同加工的货物所产生的利润,可以按 50:50 比例分摊方法计算香港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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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由 2004/2005 课税年度起适用,直至来料加工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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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假设内地工厂名字为 X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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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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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裁定是特别就此次申请向本局提供的事实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