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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68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15K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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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请人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的主要业务为销售体育活动住宿套票和投资控股。申请人拥有一家在F税务管辖区成立的「F公司」的75%的股权权益。
(b)
申请人是《税务条例》第15H(1)条所界定的跨国企业实体。它并非第15K(3)条所界定的纯股权持有实体。
(c) 申请人将从「F公司」获取离岸股息收入(“该等股息”)。该等股息属《税务条例》第15H(1)条订明的指明外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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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请人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在香港进行《税务条例》第15K(3)条订明的指明经济活动。该等指明经济活动为就其取得、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而作出所需的策略决定,及就相关资产管理及承担主要风险。
(b)
申请人有数名董事及员工在香港管理及支援其业务运作。此外,它外判其法律及商业支援活动予在香港的非相联服务提供者(“该服务提供者”)。
(c)
申请人计划:
    (i) 每年有预定数目范围的员工在香港进行指明经济活动,且该等员工具有进行该等活动所需的资格;
    (ii) 每年为进行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招致预定款额范围的营运开支;及
    (iii) 就该服务提供者在香港进行的指明经济活动履行充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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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申请人符合《税务条例》第15K条订明的经济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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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2023/24至2027/28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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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税务局局长没有作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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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