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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个案第 76 号


1.
《税务条例》的条文
 
本裁定适用于《税务条例》第14D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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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请人是某跨国企业集团(下称「该集团」)的成员;该集团在不同税务管辖区均有业务运作。
(b)
申请人是一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从事投资控股及提供代理和支援服务。申请人在香港设有办事处。
(c) 该集团计划以申请人作为一间企业财资中心,为其处于世界各地的集团公司提供企业财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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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除现有业务外,申请人计划在香港成为一间企业财资中心,从事下列企业财资活动:
    (i) 经营该集团公司间的贷款及借款活动;
    (ii) 向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及发出履约保证信件的服务;
    (iii) 将现金转移至申请人的现金池,用作购买金融资产以达到更高的获益;及
    (iv) 为关联公司提供处理付款的服务。
  (b)
申请人将会在香港召开所有董事局会议,以决定其策略、财务及经营政策,并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及控制。按营运需要,申请人的书面决议将由其董事在香港进行表决。
(c)
申请人的董事将会经常到访香港,与财务机构及其他潜在债权投资者会面及履行申请人其他日常职责。
(d)
申请人计划的企业财资活动将会透过其董事及雇员在香港执行下列职务以进行:
    (i) 该集团公司间的贷款及借款活动
      (1) 借款予关联公司 – 商议、复核及批准要求的资金;批准及签署贷款合约;将资金汇付到关联公司;监察利息收入的收取;及
      (2) 从该集团以外的财务机构借款 – 商议及批准从该集团外获取资金的决定;与财务机构洽商;批准贷款条款及贷款合约;签署贷款合约;
    (ii) 提供担保服务
      审核申请人的财务及资金流动状况以决定其是否符合银行就担保人所要求的条件;批准以申请人作为担保人的要求;与财务机构联络;批准及签署担保协议;
    (iii) 将现金转移至申请人的现金池,用作购买金融资产以达到更高的获益
      审核该集团可调拨往申请人现金池的闲置现金预测;商议及批准申请人的潜在金融投资清单;决定及批准申请人金融投资续约的每日交易门槛;批准投资;向经纪发送投资指示;监察现金池的结余额;安排结算或投资要求;及
    (iv) 为关联公司提供处理付款的服务
      审核及批准付款要求和处理付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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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申请人符合《税务条例》第14D(2)条的要求,属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根据《税务条例》第14D(1)条,申请人在第14D(5)条及26AB条的规限下,其得自集团内部贷款交易、企业财资服务或企业财资交易的应评税利润,将按附表8指明的税率的一半,被征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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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适用期
  本裁定适用于2025/26课税年度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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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务局局长就将来发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项在要项上作出的假设
  (a)
申请人将会以书面方式,选择《税务条例》第14D(1)条对其适用。
(b)
申请人将会符合《税务条例》第14E条所指的安全港规则。
(c) 所有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就企业财资活动所进行的交易,将会按独立交易的基础而进行。
(d) 申请人为其进行企业财资活动的关联公司,为《税务条例》第14C(1)条所指的相联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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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