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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政府开始根据法例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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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的有关条文开始生效,政府将由今日(四月七日)起根据香港法律下的大部分法例条文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资讯。根据这项安排接受电子资讯的主要例子包括:

-   根据《税务条例》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更改通讯地址通知及申请暂缓缴纳暂缴税和反对评税等函件;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就更改商业登记详情及结束营业,向税务局作出通知;

-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向入境事务处就申领身分证时所呈报的个人资料作出更改通知;

-   差饷缴纳人及地租缴纳人根据《差饷条例》及《地租(评估及征收) 条例》就差饷物业估价署所作的差饷及地租评估提出建议或反对;

-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工业工序、工业操作及建筑工程的资料;

-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就任何工作意外通知劳工处处长,以申索雇员赔偿;

-   认可机构根据《银行业条例》向金融管理局送达各类的通知;

-   安老院根据《安老院条例》向社会福利署申请牌照 / 豁免证明书;

-   根据《危险品条例》向消防处申请制造或贮存危险品的牌照;

-   根据《进出口条例》、《应课税品条例》或《版权条例》就被检取的货品向海关作出申索通知;

-   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就进出口或转运用以制造麻醉品或精神药物的化学品,向海关申请许可证 / 牌照;

-   法院下令清盘的公司的清盘人根据《公司条例》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收支帐目。

《电子交易条例》于今年一月五日获立法会通过。条例第5至8条是关于以电子纪录形式提交和保留资讯,以及使用数码签署。有关条文的生效日期为今日(星期五)。

政府亦在今日的宪报刊登了一项公告,阐明在法例下以电子方式向政府提交资讯的指定规格、方式及程序,包括:电子纪录所采用的语文的编码标准;电子纪录的传送方式;档案格式标准;图形档案格式标准;以及数码签署的规定等。

政府在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的网页(www.info.gov.hk/itbb/)及政府互动服务指南的网页(www.igsd.gov.hk)已设立中央档案,方便市民参阅指定的规格、方式及程序。市民在法例下以电子方式向政府提交资讯时,亦可向有关部门查询指定的行政安排。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发言人说:「我们的政策目标是要推动香港社会各界更广泛采纳电子交易,以促进电子贸易的发展。」

「但政府的系统不可能接受由各种不同软件或科技拟备的电子资料,因此有需要指定在法例下以电子方式向政府提交资讯的规格、方式及程序。」

发言人补充说:「政府在大部分的法例下接受以电子方式提交资讯,将可以身作则,为私人机构树立榜样,鼓励采纳电子贸易。」

二○○○年四月七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