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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资讯中心)   

建议豁免强积金计划下单位转让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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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印花税条例》,豁免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下成份基金发出和赎回单位的转让书须缴付的印花税。

    为配合强积金计划的实施日期,政府建议有关修订于二○○○年十二月一日开始生效。

    政府发言人今日(十月四日)说:「建议的目的是透过简化强积金计划的投资交易程序,以及减轻受托人和基金经理的行政工作量,使强积金计划得以有效运作。」

    「由于将有二百多万名雇员和自雇人士参加强积金计划,我们预计每年透过基金经理间接分配单位及赎回单位而签立的转让文书,数目会十分庞大。」

    发言人解释:「如果不豁免印花税的规定,额外的行政费用可能会转嫁到强积金计划成员,即雇员及自雇人士,因而削减了他们最终可享的退休福利金额。」

    政府估计,假设强积金计划将令成份基金单位转让每年增加约四十万宗,豁免印花税的建议会令政府每年减少约二百万元的收入。另一方面,实施这建议却可节省税务局印花税署为处理额外工作而需承担的职员费用,每年因而可节省五十五万二千元的经常开支。

    具体来说,条例草案建议豁免某些类别的单位转让须缴交每份转让书五元的定额印花税,而有关人士亦毋须将转让文书呈交印花税署署长签注以表明这些文书不需缴纳从价印花税。该些豁免类别如下:

    ( a )由成分基金透过基金经理将单位间接分配给强积金计划成员;

    ( b )强积金计划成员赎回成分基金的单位;

    ( c )由核准汇集投资基金透过基金经理间接将单位分配给强积金计划的成分基金;以及

    ( d )由强积金计划的成分基金赎回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单位。

    2000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明日(十月五日)刊登宪报,并于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会。

二 0 0 0年十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