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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税务局回应慈善团体免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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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传媒查询税务局给予慈善团体免税地位一事,税务局发言人今日(二月五日)作出以下回应:

    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如其成立的宗旨是纯粹为慈善用途及其活动主要为该等宗旨而进行,则可获豁免缴税。至于何为可获免税的慈善团体、慈善团体怎样申请豁免缴税及税务局怎样处理该等申请,均在税务局早在 1980 年代已有编印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内阐明。该指南的最新版本可从税务局网页下载(网址: https://www.info.gov.hk/ird ),其中附表 A 清晰指出,「为达到政治目的」是经法院判决为非慈善用途的例子之一。

    为保障税收,税务局向有清晰界定认可团体的慈善地位及如何批准其豁免缴税申请的原则及标准。这些原则及标准早在 1949 年有关法例生效时已大致确立,并一直沿用至今。本局每隔数年(现时为四年)复查认可慈善团体的免税资格,在执行上本局从没有改变或偏离这一贯做法。为了维持其慈善团体的地位,有关团体的活动必须是为直接推动其宗旨或有助推动达成该等宗旨的。本局在对已获承认为慈善团体的机构进行定期复查时,如发现该机构进行其他活动,税务局会要求该机构澄清其活动是否符合其慈善宗旨。

    当接获税务局的查询时,认可慈善团体可在指定时间内(通常一个月)回应并呈交答复或作出澄清。税务局收到有关机构的答复后,会审阅所提出的理由或解释,然后作出决定。税务局通常会事先通知有关机构为维持其免税资格可作出的更正行动。事实上,税务局的决定只是为了执行《税务条例》的条文,若有关机构不同意税务局的决定,可按现行税务上诉渠道及其他法律途径提出反对。

    假若某认可慈善团体进行一些可能被视为含有政治性质的活动时,本局会根据英格兰及威尔士慈善事务专员报告书( Report of Charity Commissioners for England and Wales )中所订定的指引,提醒有关团体在这方面应注意的事项。主要的英国法院判决如下:

    a)   「为达到政治目的」不属慈善性质;

    b)   「政治目的」这词不只局限于政党政治,亦包括提倡法例修改;

    c)   提倡维持现行法例,或某政治的行政和措施方针,亦属政治目的;

    d)   虽然本身为推广修改一些法例的团体不是一个慈善团体,但若该团体

        所推广法例活动的性质,属有助推行其慈善宗旨,这并不会令该团体

        失去其可被视为慈善团体的权利。有关决定将视乎这些活动与其慈善

        宗旨的关系,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

    当税务局要求慈善团体澄清相关活动性质时,本局的关注点是该等活动是否为推动其成立的慈善宗旨。至于相关活动的内容是赞成政府的或反对政府的均不是本局作出查询前所考虑的因素。税务局向来以同一准则处理所有慈善机构的免税申请和复核其免税资格(无论它们所成立的宗旨属于宗教、教育或其他慈善宗旨)。近年本局书面要求受复查的认可慈善机构呈交其最近期活动的个案数字如下:

          评税年度           复查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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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993           513

          1993 - 1994           412

          1994 - 1995           379

          1995 - 1996           475

          1996 - 1997           516

          1997 - 1998           526

          1998 - 1999           474

          1999 - 2000           579

    一个慈善团体不一定会由于进行了一些为推动其慈善宗旨但属政治性质的活动而失去其免税地位。截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根据《税务条例》第 88 条获认可为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共 3,395 家,而被撤销认可资格的个案在 1998/1999 年、 1999/2000 年和 2000 年 4 月 1 日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分别是 100 宗、 59 宗和 48 宗,其中没有任何一个团体是由于进行不具慈善宗旨的政治活动而被撤销免税资格的。基于保密条例,本局不能透露个案的详情。

二 0 0 一年二月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