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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2003 年收入(第 3 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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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3 年收入(第 3 号)条例草案》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宪报刊登。该条例草案旨在落实 2003 - 04 年财政预算案中公布的某些减免税项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税务条例》(第 112 章)及《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须作修订,以实施两项税项减免建议,目的是提升本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这两项建议与债务票据税项减免及豁免单位信托基金的定额印花税有关。

    首项建议,是将现时 50% 利得税减免的优惠,从现时只限于原来到期期间不少于五年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的买卖利润及利息收入的规定,扩濶至包括原来到期期间不少于三年的债务票据,以及把现时适用于从原来到期期间不少于七年的符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的利润及利息收入可享有的 50% 利得税减免,提高至 100% 豁免。

    政府发言人说:「有关债务票据的建议将鼓励中期及长期债务票据的供应及买卖活动,以及促进债市整体的发展。深阔及运作良好的债券市场会大大增加经济效率,有助促进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且增加香港金融中介活动的渠道,切合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第二项建议是豁免认购及赎回在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时缴交的五元定额印花税。此项豁免既不损害税务局征收印花税,又可有助减低业界的遵行成本。由于海外基金已获豁免,此举将会令本地基金更具竞争力。

    债务票据税项减免预计令政府每年减少 1,700 万元的收入,而豁免单位信托基金对政府收入的影响则极轻微。

    条例草案将于七月九日提交立法会。草案建议债务票据的利得税豁免将适用于所有在三月五日财政预算案公布当天或之后发行的债务票据。至于定额印花税豁免则适用于条例执行后所有认购及赎回的香港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上。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