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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立法会:《2003 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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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就《2003 年博彩税(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就第 13 条中的多项条文作出修订,当中有多项修订都是就征收博彩税的条文作技术性修订,主要包括加入补加评估机制,以及就逾时未清缴的税款征收附加费等,另外亦有一些是针对持牌机构上诉机制作的修订,主要是暂缓施行罚款和更改牌照条件的执行时间,直至上诉审结为止等。修正案的详细内容已载于分发给各委员的文件中。

    以下我想简介几项就第 13 条的主要修订建议。

(一)   博彩事务委员会(或将改称足球博彩及奖券事务委员会)

    第一项,是就有关博彩事务委员会的条文作几项修订,首先,我们提议修订第 13 条中的第 6E 条,以订明足球博彩及奖券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六位委员会成员或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较多者为准。另外,订明除非委员会主席合理地相信召开委员会会议并非切实可行,否则不可以利用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这些修订都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作出的,目的是清楚订明委员会日后处理会务的具体形式,及会议召开情况。

    我建议订明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非官职人士出任,这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作出的。另外,足球博彩及奖券事务委员会中必须包括三名分别来自教育界、社工界及宗教界的人士。这项修订是因应法案委员会中有议员提议应在条例订明委员会有来自该三个界别的人士出任成员,理由是该三个界别的人士对赌博及其引起的问题有较大关注,而他们的知识亦能对委员会的工作有所帮助。我们接受这意见,并同意采纳法案委员会的提议,以《立法会条例》中对教育界功能组别的定义作为出任教育界别委员的资格,亦参照《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对宗教界的定义作为委员会中出任宗教界别成员的资格,而社工界则以《社会工作 * 注册条例》所指的注册社会工作 * 为资格。

    我亦建议订明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之前所述三位分别来自教育界、社工界及宗教界的成员,若有任何出缺,令非官方成员的人数低于八名,则行政长官须在空缺出现的三个月内委任另一人填补该空缺。这也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作出,目的是避免因委员出缺太长时间而影响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二)   适当人选准则
    第二项主要修订是建议加入 6AAA 条,以引进「适当人选」的准则,作为政府向某公司发牌的先决条件。民政事务局局长在考虑某人或机构是否适当人选时,会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有关人士的财务状况、资历及经验;诚实及公平地行事的能力;声誉及可靠程度;是否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过往犯罪纪录等等。这做法与很多其他发牌机制的做法相似,也与其他地方规范博彩活动的机制相若。加入适当人选的要求,有助确保持牌机构遵守规范足球博彩和奖券活动的发牌条件及规定,令公众人士对持牌机构更有信心。

(三)   发牌机制及条件
    第三项主要修订,是修订草案第 13 条中的 6G 及 6S 条,就有关足球博彩以及奖券活动的发牌机制及条件的条文作修订。

    我们建议清楚订明足球博彩举办商只可举办「固定赔率」投注及「彩池」投注,这是因应法案委员有议员认为应该更具体列明投注种类而作出的修订。

    另外,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把部分发牌条件清楚订明于条例内,令发牌当局在发出足球博彩牌照和奖券牌照时,必须加入特定条件,该些必然条件包括:

(一)   持牌机构不得接受未成年人士(即十八岁以下人士)投注,不得容许未成年人士进入投注处所和向未成年人士派发彩金;

(二)   持牌机构不得接受赊帐投注,或接受信用咭;

(三)   持牌机构不得在每天下午四时三十分至晚上十时三十分在电台或电视播放广告;

(四)   持牌机构不得在其宣传推广中以未成年人士为对象,夸大赢取金钱的机会,明示或暗示投注是一种收入来源或可以解决财务困难的方法;以及

(五)   持牌机构须在投注处所及网站的显眼地方展示沉迷赌博可引致严重问题的警告,以及在香港提供予问题及病态赌徒的服务的资料。

    这些强制性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士和尽量减低赌博对社会的影响。将来有需要时,局长亦可就这些发牌条件发出实务守则,令持牌机构就应该如何推行有关措施有提供指引。

(四)   对冲投注

    第四项主要修订,是加入第 6QA 条以加强对对冲投注的管制。该条将列明足球博彩举办商须就根据草案第 6Q 条作出的对冲投注制订政策,该政策主要包括对冲时考虑的因素及遵循的程序。该份政策须由印花税署署长批淮,而若印花税署署长认为举办商在进行对冲投注时无遵守该政策,则有关投注将在计算净投注金金额时不被视为对冲投注。这个做法是为了加强对足球博彩举办商的监管,以避免其滥用对冲投注。对冲政策的范围,将包括以下各方面:

(i)   对冲的目的;
(ii)   先决条件;
(iii)   接受对冲投注的机构及交易上限;
(iv)   决策过程;
(v)   权力转授的情况;
(vi)   遵从政策的监管;
(vii)   结算;以及
(viii)   核数规定。
     

(五)   售卖彩票的刑罚

    第五项的主要修订是草案第 6R 及 6U 条,以加强非法售卖彩票的刑罚。我们建议把制造、印制、发行、售卖或提供出售足球博彩及奖券活动彩票的刑罚,由原来提议的第三级罚款(即一万元),提高至第五级罚款(即五万元),以提高有关刑罚的阻吓性。

(六)   上诉委员会的聆讯

    第六项的主要修订,是修订草案第 6ZD 条,以订明上诉委员会的聆讯须公开进行,除非委员会主席决定应闭门进行。这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认为应公开进行上诉聆讯,以保障持牌机构的权利及提高上诉的透明度,但在遇到上诉聆讯中涉及敏感资料及商业机密,或其他特别原因时,则主席有权决定上诉聆讯以闭门形式进行。

    接着,我想就郑家富议员提出的修订案发表政府的看法:

    郑家富议员就 6E 条提出修订,列明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应该公开,除非足球博彩及奖券事务委员会主席认为会议基于公众利益须予以保密。我们反对这修订建议。

    根据条例草案,足球博彩及奖券事务委员会是一个负责向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足球博彩和奖券活动提出意见的谘询组织。由于预计委员会的会议将会涵盖不同的监管议题,讨论当中很有可能间歇地牵涉有关持牌机构运作的敏感或机密资料。虽然我们原则上赞成这委员会的运作应具透明度,但是委员会应该保留一定弹性决定应否及如何开放整个或部分会议。根据建议加入的第 6E(2)条,委员会可就其会议的程序订立规则。因此,我们认为应留待委员会日后自行决定开会时的程序较为恰当。

    郑家富议员亦就 6G 条提出修订。修订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把持牌机构所能举办的投注,限于就足球比赛的结果,以代替政府建议的就足球比赛的结果,及有关足球比赛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反对这修订。

    政府建议的投注范围,目的是令持牌机构有足够弹性去提供与足球比赛有关的投注项目,以将目前向非法庄家投注的足球博彩需求纳入受规管的途径。若投注项目只限于比赛的结果,将会大大限制持牌机构所能提供的投注项目,不但不能有效打击现行非法赌波活动,还会令非法收受赌注者有机可乘。他们会因应这个限制,提供与比赛最后结果无关的投注项目,例如半场入球,或联赛冠军队伍等,这将令规范足球博彩的竞争力大减,而使其不能达致打击非法赌博的目的。再者,国际上其他规管体育博彩的法例亦无这方面的限制,反而与政府建议的投注范围大致相若。

    另外,郑议员亦提出于法例以附表列明持牌机构可接受投注的赛事种类及名称,我们认为这会不必要地限制足球博彩持牌机构的弹性,令其不能迅速因应市场变化而调整,例如当赛事名称更改,或出现新的赛事时,持牌机构便不能迅速因应市场变化而作出调整,这无疑会大大削弱其竞争力。国际上其他地区亦无把接受投注的赛事种类于有关条例中列明。
    社会上有人担心若容许持牌机构有太多弹性,会令其就不同足球赛事推出层出不穷的投注项目,因而助长赌风。我们不认同这说法。因为规范足球博彩的主要目的是把对足球博彩的需求从非法渠道纳入受规管的途径,由于世界性足球博彩市场竞争剧烈,在条件和牌照中,须赋予持牌经营者迅速调整这些项目的弹性,这对于确保持牌机构能有效地与世界各地的非法收受赌注者竞争至为重要。任何把运作的细则列明于法例中的建议都会严重影响持牌机构的竞争能力,亦因而影响规范足球博彩打击非法赌博活动的果效。假若社会人士他日认为持牌机构提供的投注项目对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足球博彩和奖券事务委员会亦可就此发表意见,政府可透过更改发牌条件和发出实务指引,要求发牌机构改变或撤消有关投注方式或赛事。

    郑议员提出的另外一个主要修订,是在法例订明投注站的营业时间一律最长为早上九时三十分至晚上十一时三十分。我们认为由于每家投注站的情况不同,不应一概以上述时间为限。我们认为把投注处所的地点和开放时间列明于牌照内比在法例中列明更为恰当。这样可以保留弹性,以容许在经过考虑不同因素之后,如该投注站对打击附近非法足球博的效果,对附近民居造成的骚扰,和附近居民的意见,就个别投注站的开放时间作迅速调整。

    郑家富议员另外亦提出对条例草案的 6R 条及 6U 条进行修订,把向未成年人送赠足球博彩及奖券彩票订为刑事罪行,并施以最高第六级罚款(即十万元)。我们认为这项修订并无需要,而且在执行上有一定困难。

    首先,我们已因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就 6R 及 6U 条提出修订,把制造及出售足球博彩及奖券的刑罚加重至第五级罚款(即由一万增加至五万元),以加重该些刑罚的阻吓性,以免有人向其他人,特别是青少年出售彩票。

    有议员认为有些不法人士可能会利用法例漏洞,以送赠为名,向未成年人士出售彩票。我们理解这修订背后的好意是为了进一步保障青少年,但我们认为因此而一刀切地把任何送赠投注彩票予未成年人的行为均列为刑事罪行,并不恰当。

    以送赠作为售卖投注彩票的掩饰属于售卖投注彩票的罪行的举证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因此而将所有不涉买卖的送赠彩票予未成年人士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何况根据其中一项发牌条件,持牌机构不可向未成年人士派发彩金使未成年人士难以透过向第三者购买投注彩票而下注,在举证向他人送赠时会有一定困难,这是由于需要双方承认该张彩票是并非以金钱或其他代价出售。此外,这修正案会令送赠彩票比售卖彩票给未成年人士的刑罚为高,实际上将难以提出检举。

    我们亦认为有关罪行的罚款金额过高,我们早前建议的制造及出售足球博彩及奖券彩票的刑罚亦只是第五级罚款。这修正案却建议送赠彩票与未成年人士可处第六级罚款,实属过高,而且这使送赠彩票比售卖彩票的刑罚为高,并不合理。

    基于以上理由,政府反对郑家富议员所提出的各项修订,也恳请各位议员投票反对郑议员的修订案。

二○○三年七月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