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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第十八题:「维港巨星汇」海外艺人须就其表演缴付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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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政司司长唐英年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复:
问题:

    《税务条例》(第 112 章)规定,非居住于香港的演艺人员在香港演出而收取的款项,或直接或间接得自该等表演的款项均须缴付利得税,而向他们支付该等款项的人士(通常为表演活动的主办者)则须承担有关的税务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是否知悉「维港巨星汇」的主办机构向海外演艺人员支付酬金时,有否扣除相当于有关税款总数的款项;若有,扣除的款项;若否,主办机构如何筹措有关税款?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20B 条,海外艺人须就其在香港进行表演而收取的款项课税。该条例第 20A 条亦订明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可直接或以其代理人名义课税。据我们了解,负责为美国商会筹办「维港巨星汇」的一家专门公司   -   红纸有限公司现正与税务局结算在「维港巨星汇」中表演的海外艺人所需缴纳的税款。红纸有限公司已替部份艺人在其酬金中扣起部份用作缴税,而另外一些艺人则会直接向税务局缴税。美国商会现正计算需向税务局缴付的税款总额,所有的海外艺人共需缴纳的税款预计超过 9 百万元。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