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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政府资讯中心 )

立法会二十四题:纳税人申索扣除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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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的规定,雇员可就其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申索在应课税入息中作出扣除,可扣除的最高款额相当于强制性供款上限。然而,雇员因不知悉上述规定而没有申索作出扣除,便可能须缴纳较多的税款。根据税务局的年报,在 2001 至 02 课税年度,共有约 1 205 000 名纳税人,但政府在去年 11 月 3 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回复议员的质询时表示,在上述课税年度申索扣除有关供款的个案只有约 822 000 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上述课税年度,纳税人的数目较申索作出扣除的人士数目多出超过 380 000 人的原因;及

(二)   会否考虑要求雇主在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填报雇员向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支付的供款额,以提醒雇员可申索扣除有关供款,同时方便税务局核实有关供款额;若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女士:

(一)   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纳税人可申索在其应课税入息中,扣除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然而,并非全数这类薪俸税纳税人(包括受雇人士及领取退休金人士,合共 1 205 000 人)均须负担与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支出及合乎申索扣除有关支出的资格。有些纳税人无须就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因而不合资格申索扣除有关供款,这类人士主要包括以下数类:

(i)   约 149 000 名纳税人为公务员,他们绝大多数受公务员退休金计划保障,因此无须就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

(ii)   约 19 000 名纳税人为领取退休金的前公务员(注 1),他们无须就任何认可退休计划供款。

(iii)   在 480 000 名(注 2)已参加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认可职业退休计划的雇员中,有部分可能须缴纳薪俸税,但却不一定须就有关计划供款,因为部分计划只由雇主供款。至于这些雇员当中确实有多少人缴纳薪俸税,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分项数字。

(iv)   在本港工作的外籍人士中,其中 45 000 人(注 3)因为没有香港居留权但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或是在港工作不超过 13 个月,所以无须就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这类外籍人士中有部分亦可能须缴税。不过,他们当中确实有多少人缴纳薪俸税,我们并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

    上述资料有助解释纳税人数目(1 205 000 人)与申索扣除供款人数(822 000 人)两者之间的差异。我们相信,合资格申索扣除供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纳税人数目应不会太多。如纳税人基于错误或遗漏而没有申索扣除供款,可在有关课税年度完结后的六年内提出证据,并补回申请。

(二)   根据《税务条例》,申索扣除供款是纳税人的权利和责任。政府当局的政策,是鼓励纳税人加深了解税务法例赋予他们的权利,并在报税表申索扣除。税务局通过不同的途径,向纳税人宣传他们的权利。税务局在报税表内特别设定一个部分(第 4.3 部),供纳税人申索扣除退休计划的供款,并在随报税表付上的《报税表指南》内清楚说明申索方法。此外,税务局更透过小册子和互联网网页,向纳税人详细讲述有关申索扣除认可退休计划供款的事宜。

    此外,根据强积金法例,雇主须按月向雇员发出强积金供款记录,列明付予雇员的有关入息额,雇主支付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供款额,以及扣除的强制性和自愿性雇员供款额。每月供款记录为雇员提供清楚的资料,有助他们计算供款额,以申索扣税。

    根据《税务条例》,纳税人须自行申请扣除供款。即使规定雇主须在报税表填报雇员的强积金供款额,纳税人也不能省却申索扣除供款的手续。

    基于上文所述的理由,我们认为并无必要在现行安排之上,额外要求雇主在报税表填报雇员的强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额。

注 1 :   根据《税务条例》第 8(1)(b)条,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士须缴纳薪俸税。

注 2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积金管理局)提供的估计数字。这是根据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雇主申报的数字推算得出的。

注 3 :   强积金管理局提供的估计数字。这是根据入境事务处提供的数字推算得出的,当中并不包括家务雇员。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