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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财政司司长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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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政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八月二十一日)在中区政府合署新翼会议厅,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各位新闻界朋友,你们好。今早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家税务总局签订了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这安排扩大了在一九九八年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涵盖范围,以保障同一项收入,不论是直接收入或是间接收入,都不会被双重征税。新安排令投资者能准确评估在两地经济活动的税务负担,或者对推动香港经济、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和吸引更多外资使用香港作为投资内地的平台等多方面都有大力帮助。

    新安排对各种在内地取得的间接投资收益,今早特首提到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都有优惠处理。整体而言,香港居民和香港企业投资内地企业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预提税,(即 withholding tax),最高税率将由现时的百分之二十减至百分之十。如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股权的话,预提税的税率上限更会由现时的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至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论个人还是企业,预提税税率都会分别由现时的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一律减至百分之七,香港所争取到的适用税率,是目前内地与超过八十个与其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地区中,是亚太区网络中最低的。

    另外,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新安排下,征税权归于香港。如有关收益不属营业收入或收入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是不用缴税的,即是在两地都不用交税。现时在某些情形下,香港居民转让内地公司股份的收益,则内地和香港均拥有征税权。但在签署协议之后,透过抵免安排,不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

    总言之,透过以上的宽免安排,可以鼓励更多香港居民及外来资金经香港投资内地,亦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以及促进香港和内地在工商业、文化、艺术等各方面的创意发展。

    我将以下时间交由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女士解答大家的提问。

    多谢各位。

2006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 14 时 2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