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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的资料交换安排的发言要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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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的资料交换安排的发言要点:

主席、各位议员:

    为了减低香港业界在海外投资的税务负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 1998-99 年度起,已积极与本港的主要贸易伙伴商议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可消除两地之间的税务不明朗因素,降低某些预扣税税率,有助促进贸易、投资和人才交流。至今,我们已分别与比利时(2003)、泰国 (2005)、中国内地(2006)、卢森堡(2007)和越南(2008)签订有关的协议,并另外与 11 个经济体系开展了磋商。

    这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般都载有资料交换条文,就缔约双方交换资料事宜作出规定。现有协定所采用的资料交换条文,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1995 年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根据该范本,如果缔约地区向香港索取资料,而税务局在处理本地税务事宜时不需要有关资料,则税务局可拒绝搜集和提供。

    不过,大部分已发展的经济体系都已采用 OECD 2004 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这个最新版本订明,缔约地区不能以所索取资料与本地税务事宜无关,而拒绝搜集和提供给对方的。

    香港暂时并不能采用 OECD 2004 年版本。因为根据《税务条例》,税务局只能在与征收本地税项有关的情况下行使搜集资料的权力。

    由于我们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均坚持采用 OECD 最新资料交换条文,我们在商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上遇到很大的障碍,令我们不能与一些主要贸易伙伴成功签订协定,甚至难以展开磋商。另外,这亦令人对香港税制的透明度产生负面印象,甚至可能被国际社会列为避税天堂,和受到有关反避税的措施影响。

    如我们准备采用 OECD 最新的资料交换条文,我们便须修订法例,以扩大税务局索取资料的权力,让税务局即使在与本地税务无关的情况下,单就协定下资料交换的目的,也可以收集纳税人的资料。

    我们于去年七月至十月就此问题谘询了商界及专业团体。大部分持份者均支持我们采用较宽松的资料交换安排,以符合国际最新的标准,令香港可以尽快扩展我们的协定网络。

    为加快香港在这方面的工作,财政司司长在 2009-10 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我们计划在今年年中之前提出有关的修例建议,使香港的税务资料交换安排可与国际接轨。

    有关建议落实后,可以尽快扩大协议网络。部分国家更在得悉我们的决定后,主动邀请我们开展协议的磋商。

    另外,有关建议到落实后可以避免香港被国际社会标签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一般是指一个地方通过象征性的税率、复杂和不透明的税例或银行保密法,针对性地吸引外来资金到该地以逃避别国的税项。香港绝对不是「避税天堂」。不过香港尚未达到 OECD 最新的税务资料交换标准,容易给国际社会一个口实是税制不透明,不合作的。所以一日未达标,始终存在被国际组织或个别国家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的风险,因此有关的修例工作不容怠慢。

    而我们计划于今年稍后正式向立法会提出修例草案,我们希望财经事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支持有关的建议。

    如委员有任何问题,我们乐意进一步解释。

2009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 17 时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