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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 200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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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 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现在谨动议二读《 200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税务条例》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并对《储税券条例》作出相应修订,使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运作更为畅顺,以及改善《税务条例》的执行。

    修订的内容大致可分为有关委员会运作上的修订,以及为改善《税务条例》的执行而作出的技术性修订。

有关税务上诉委员会运作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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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税务上诉委员会有关的修订有四项。第一项修订是赋予委员会权力,以更正书面决定内的文书错误。

    第二项修订是建议让委员会主席,而非由政府官员去提名委员进行聆讯。

    第三项修订是建议容许已卸任的委员在某些情况下,可再处理他卸任前所处理过的个案。

    第四项修订的目的,是清楚订明当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同时是聆讯小组的成员时,只有主持该聆讯小组的一位才有权投决定票。

为改善《税务条例》的执行而作出的技术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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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税务条例》执行有关的修订共有六项。

    第一项修订是建议让购买用作研发用途的机械和工业装置、订明固定资产或环保机械设备所招致的利息开支也可像其他工业装置和机械设备一样直接在利得税下扣税。

    第二项修订是为了堵塞现时在居所贷款利息扣税方面,可能被利用来避税的漏洞。

    第三项是建议修订《税务条例》中「拥有人」的定义,让税务局可就大厦公用部分的租金收入向业主立案法团或收取有关租金的人士(例如大厦管理公司)作出物业税评税。

    第四项修订是有关税务局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如税务局人员违反《税务条例》中的保密规定,税务局现时可在由干犯有关罪行当日起计的六个月内,向有关人员采取法律行动。我们现建议延长起诉期限至六年。

    第五项修订是建议赋权税务局局长,在毋需纳税人交还储税券的情况下,自行退回储税券帐户余额连同利息给纳税人,以尽快结算储税券帐户内无必要的存款。

    第六项修订,主要是就《税务条例》作出一些轻微的文本修订。

    我们已在二○○九年四月六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及介绍本条例草案,并已在六月九日发送给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中详细解释了上述各项技术性的修订。

    这些技术性修订并不会更改或影响现行的税务政策。我希望立法会尽快审议及通过《 2009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09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6 时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