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 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 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 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陈茂波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同事,在短时间之内完成审议工作。

    条例草案在去年七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八次会议,并邀请了业界及相关持份者参与及表达意见。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让香港在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可采用国际最新的资料交换标准。协定内一般都载有资料交换条文,就缔约双方交换资料事宜作出规定。香港现时在协定所采用的资料交换条文,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一九九五年税收协定范本为蓝本。不过,现时大部分的国家都已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这个最新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订明,缔约地区不能以所索取资料与本地税务事宜无关,而拒绝搜集和提供另一缔约地区所索取的资料。

    由于现行《税务条例》规定税务局只能搜集与本地税务有关的资料,因此香港未能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这一直成为我们商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障碍,窒碍了我们商讨协定的进展,亦减少了可能与我们缔约的贸易伙伴数目。

    本条例草案修订《税务条例》中的有关条文,让税务局即使在没有本地税务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应缔约伙伴因本身税务事宜提出的要求,搜集和披露资料。我们很高兴一些国家在得悉我们准备修例的决定后,主动邀请我们开展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讨工作。我们期望条例草案通过后,有关的商讨工作会有突破性进展。

    我留意到有批评指特区政府在提升税务资料交换标准方面「后知后觉」,这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经合组织在二○○四年推出现行的税务资料交换标准,而我们随即在二○○五年已就香港应否跟从这个标准谘询工商及专业界的意见,但当时业界的意见明显分歧,认为开放资料交换会有损香港利益者占不少数。刚才议员的发言亦反映了这一点。

    我们其后一直密切留意国际上的发展,认为采纳经合组织二○○四年的资料交换标准已是大势所趋,于是在二○○八年七月至十月再就此事广泛征询业界的意见,而部分立法会议员亦向我们表示赞同放宽税务资料交换的安排。由于在二○○八年的谘询中,业界普遍赞同香港应尽快跟从经合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标准,财政司司长在去年二月发表的预算案演词中,正式提出政府会尽快进行有关的立法工作。由此可见,在「避税天堂」问题仍未在去年四月 G20 伦敦峰会上急速升温前,特区政府已积极与业界谋求共识,以促进我们的税务资料交换安排与国际接轨。

    「避税天堂」的问题在去年四月召开的二十国领导人峰会上备受关注后,二十国领导人更表示准备于今年三月开始对「避税天堂」采取惩罚性措施。经合组织目前以一个地区是否已签订十二份符合二○○四年版本资料交换条文的协议作为衡量税务透明度的一般准则。经合组织更设立了一个监察及同行审议机制,评审各地区是否真正达标。如我们不采用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会令人对香港税制的透明度产生负面印象,并可能因此被国际社会列为「避税天堂」,和面对反「避税天堂」的制裁措施。

    去年四月二十国领导人峰会后,好些国家已在短时间内采取迅速行动以符合经合组织的标准。因此,我们实在有迫切性尽快修例,使香港能采用二○○四年版本的资料交换条文,与更多国家签订合乎国际标准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法案委员会上,我们与委员就如何保障纳税人私隐及资料的保密性进行了详细讨论,并接纳了委员提出的多项建议。除了条例草案外,我们亦把相关的附属法例框架及税务局执行指引的拟稿提交法案委员会,以解释资料交换保障的整体内容。我希望在此总结资料交换保障的架构。

    首先,在国际协定条文方面,我们会采用符合经合组织二○○四年版本的最慎密保障,这亦包括李慧琼议员刚才提出的意见。当签订了个别协定后,我们会向立法会提交附属法例以落实这些协定。我们会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这些协定的资料交换条文与我们先前提交法案委员会的样本文本有任何实质上不同之处,以协助议员审议个别协定的附属法例。

    除协定已有的保障外,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会订立一条名为《税务(资料披露)规则》的附属法例,以提供额外的保障。规则的主要内容会包括以下数点:

(一)由首长级或以上的税务局人员按既定的准则审批资料交换请求;

(二)一个事先通知纳税人的机制;

(三)一个要求税务局局长和财政司司长复核资料的机制。我们接纳了议员的意见,将有关人士向税务局局长提出更改资料要求的时限由十四日延长至二十一日。我想强调,通知及复核程序是我们因应社会的关注而制订的进一步保障,这亦是大部分国家所没有提供的。我们亦会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在通知和复核机制推行后的十八个月内,向财经事务委员会汇报成效;

(四)我们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在规则内明文规定资料交换不具追溯力,订明不得披露关乎协定实施之前任何期间的资料;以及

(五)为确保资料交换请求属可预见相关,以防止渔翁撒网式的资料打探(fishing expedition),我们亦接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在规则中订明个别资料请求必须载有的资料。

    经详细考虑议员的意见,我们亦同意把规则改为先审议后订立的附属法例。

    除规则外,税务局亦会发出执行指引,就资料交换的执行提供行政指引,加强资料交换工作的透明度。

    主席,法案委员会及业界都支持我们应尽快修例,现时的建议已考虑了议员及业界的意见。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会动议三项修正案。两项修正案旨在把《税务(资料披露)规则》改为先审议后订立的附属法例,而另一项则是技术性修正案。三项修正案均已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和当局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5 时 4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