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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第 2 条及第 3 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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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 2009 年税务(修订) (第 3 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第 2 条及第 3 条)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订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这三项修正案都是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的。第三项修正案在《税务条例》第 49 条下加入第 7 款,订明根据第 6 款订立的规则须经立法会的批准,即是把有关规则由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改为先审议后订立的附属法例。第一项修正案就以上有关「先审议后订立」的条文订定较早的生效日期,令立法会可在条例草案通过并在宪报刊登后,立即处理政府根据先审议后订立程序提交的规则。有关规则是当局计划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为资料交换提供额外保障而订立名为《税务(资料披露)规则》的附属法例。至于条例草案的其他条文则会在立法会完成审议规则后,自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第二项修正案属技术性修订,把现时《税务条例》第 49 条第 1 款下的「notwithstanding」一字修订为「despite」,修订会令新加入的第 49 条第 1A 款与第 49 条第 1 款在用词方面一致,条文的意思不会因而受影响。

    主席,三项修正案均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0 年 1 月 6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5 时 4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