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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香港与爱尔兰签订税务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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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于昨日(都柏林时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第十三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都柏林与爱尔兰签署就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协定。爱尔兰财政部长 Brian Lenihan 则代表该国政府签署。

    陈家强说:「协定将鼓励香港企业利用爱尔兰公司在科技和研发方面的成就,而另一方面,协定将促进爱尔兰企业利用香港作为进军亚洲市场,特别是内地庞大市场的门户。」

    Brian Lenihan 说:「期望协定会有助爱尔兰吸引中国内地的主要金融机构在爱尔兰设立业务。协定亦将促进爱尔兰企业进军香港及中国内地的市场。同样地,协定将有助香港企业开拓爱尔兰及欧洲市场。」

    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爱尔兰居民在香港的入息须同时在香港及爱尔兰两地缴交入息税;爱尔兰公司透过在香港的分行所赚取的利润,亦须全数在两地课税。在该协定下,爱尔兰会向其居民及公司就该国从相关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提供抵免。

    在没有协定的情况下,香港居民从爱尔兰收取股息收入,现时须缴交 20%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有关的预扣税将获豁免。此外,现时香港居民从爱尔兰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收入均会分别被征收 20% 的预扣税。在该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的上限将降至 3% ,而利息收入的预扣税率则将降至 10% 。

    在该协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经营往爱尔兰的航线,只须就有关利润按香港税率(现时比爱尔兰低)缴纳香港利得税,而无须在爱尔兰缴税。现时香港居民从爱尔兰国际航运收入赚取的利润,须在该国课税。在该协定下,爱尔兰将豁免该等航运收入的税项。

    除了消除两地投资者遇到的双重征税问题,这全面性协定亦会令投资者能更清楚确定其跨境经济活动的税务负担,从而加强两地的经济贸易连系,及进一步鼓励爱尔兰及香港公司在彼此地方营商或投资。

    香港与爱尔兰的全面性协定采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最新资料交换准则。

    香港与爱尔兰的协定将待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开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香港正积极寻求与主要贸易及投资伙伴建立全面性协定的网络,并先后在二○○三年与比利时、二○○五年与泰国、二○○六年与中国内地、二○○七年与卢森堡、二○○八年与越南,以及今年与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及英国订立全面性协定。

    假若不能即时就全面性协定展开磋商,香港亦会寻求与有关伙伴订立仅限于空运或航运收入的有限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现时,香港已签订了二十七份限于空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六份限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两份限于空运与航运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有关香港与爱尔兰的全面性协定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载于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eng/pdf/Agreement_Ireland_HongKong.pdf)。

2010 年 6 月 23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1 时 20 分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右)于昨日(都柏林时间六月二十二日)在都柏林与爱尔兰财政部长 Brian Lenihan 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陈家强(右)和 Brian Lenihan 在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后,互相交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