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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0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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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0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落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批准,并由财政司司长在同日公布与印花税有关的措施。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藉以实施下列两项措施。

    第一,在现有的从价印花税之上,引入一项在住宅物业转售时适用的「额外印花税」,适用于在本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后住宅物业的衡平法上或法律上的拥有权经转移后的二十四个月或以内转售的任何价值的住宅物业交易,包括以确认人方式转售的住宅物业,即市场普遍称为「摸货」的住宅物业。买卖双方,无论他们是个人或公司,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不论公司的注册地,都须共同承担缴付「额外印花税」的责任。

    有关交易应缴的「额外印花税」,是根据有关交易声称的交易金额或经税务局局长评估该物业的市值,两者以较高者为准,并按不同的物业持有期的逆进税率计算。

(i)假若有关物业被持有六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15% ;
(ii)假若有关物业被持有超过六个月但在十二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10% ;
(iii)假若有关物业被持有超过十二个月但在二十四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5% 。

    第二,不容许二千万元或以下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从价印花税。我们已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不容许二千万元以上的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交印花税。换句话说,所有住宅物业交易,不论其价值,均须在签署买卖合约后三十天内缴交印花税。

    政府一直密切监察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发展,慎防楼市泡沫的风险。本年二月、四月、八月及十月,政府推行了多项措施以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及平稳发展。之前推行的措施已见成效,不过由于受到极不寻常的外围因素影响,私人住宅物业市场仍然炽热。

    更教人忧虑的是,楼市的炽热气氛已由豪宅市场蔓延至一般住宅市场,而且炽热的楼市有很重的投机活动成分。投机活动已转为以短炒为主。随着美国联邦储备局宣布推出第二轮量化宽松措施,我们预期会有更多资金流入亚洲,包括香港,因而进一步推动楼市的亢奋情绪。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这个「非常时期」推出非常的措施,以减低楼市泡沫的风险。

    建议新措施的目的,是大大增加投机者的成本,以遏抑短期投机活动、减低资产泡沫的风险,以及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平稳运作。同时,真正用家以及长线投资者应该不会受有关措施影响。有关措施是在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措施,是因时制宜的措施,是针对现时过分炽热楼市活动而推出的措施。

    在新法例生效前,税务局会记录所有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新法律条文生效期间的住宅物业交易,以确定须缴付「额外印花税」的个案,并于新法律条文生效后发出缴付「额外印花税」通知书。此外,税务局在这段期间会继续根据现行法例接受以及批准延迟缴交印花税的申请,直至新法律条文生效为止。

    我现在把《2010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希望立法会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这些有关印花税的建议有法律效力。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0 年 12 月 8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