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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一题:《税务条例》第 39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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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复:

问题:

    有业界人士指出,税务局对《税务条例》第 39E 条(下称「第 39E 条」) 的诠释及执行,对工商企业的经营造成极大影响,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下称「局长」)却拒绝修改该条文,亦未有安排与本人会面商讨第 39E 条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本人曾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和二十二日及十二月一日致函局长,以及透过本人的办事处多次致电局长办公室要求会面商讨第 39E 条的问题,但一直未能成功获得局长安排会面,局长不与本人会面的原因为何,以及当局有否评估这是否局长与立法会议员保持良好沟通的恰当和有效的做法;如有评估,结论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以及会否进行评估;

(二)鉴于局长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答复本会议员的补充质询时表示,他本人透过不同的机会与业界进行很多很详细的沟通,并与业界面对面沟通很多次,但局长却没有安排与作为工业界(工业界(第二) )的立法会代表的本人会面,当局有否评估局长在十一月二十四日的说法是否含有误导议员的成分,以及对本人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原因为何;及

(三)   本届政府会否考虑为了发展本港经济和持续提升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而启动其他机制去检讨第 39E 条的问题;如会,详情为何;如否,是否准备将检讨工作交由下一届政府处理?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第(一)至(三)部分,我的答复如下:

    在过去一年多,就林大辉议员和其他议员在立法会所提出有关放宽《税务条例》第 39E 条的连番质询,我已先后多次作出回复,并清楚阐述当局的立场。而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林大辉议员的口头质询,我已作出非常详尽的回复,明确指出我们已就有关课题作出检讨,结论是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现时第 39E 条的限制,并已详细阐释我们认为不能放宽有关限制的原因。在检讨过程中,我们已考虑工商界、会计界以及税务专家就此课题提出的意见。

    一直以来,政府当局均十分重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良好关系,亦十分乐意向立法会阐释政府的各项施政方针和政策,听取立法会议员的宝贵意见。事实上,就林大辉议员有关放宽《税务条例》第 39E 条的建议,我们已在立法会的议事堂上作出多次讨论。就林大辉议员的会面要求,我不但曾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书面回复,亦在接获林大辉议员二○一○年十二月一日的信件后,与林大辉议员进一步沟通,再次阐述我们就第 39E 条的立场。

    因应林大辉议员对这问题的关注,我在此再次重申,基于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等基本原则,我们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现时第 39E 条的限制。从税务角度而言,「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者在经营方式、法人资格、货物所有权、生产设备以及参与在内地的制造活动的程度等各方面均有实质上的分别。

    在「进料加工」模式下,从事「进料加工」的港资企业只是从事买卖货品的贸易活动,所以只会就其进行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应课税利润缴纳香港利得税。有关的机器或工业装置是完全由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内地企业用于其制造活动上,有关利润亦是完全源于内地,须全数在内地课税,而香港企业既没有参与内地的制造活动,亦没有源于内地制造活动的利润,香港税务局不会向香港企业征收与内地制造活动有关的利得税,亦不会就只与制造活动有关的机器及工业装置提供折旧免税额。假若我们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在香港提供折旧免税额,可能被视为鼓励转让定价,影响香港和其他税收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征税权利,这将有违国际上处理转让定价的原则和指引,使香港被视为损害其他税收管辖区利益的地方。

2011 年 1 月 19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3 时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