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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十六题:《税务条例》第 39E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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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关于《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39E 条(第 39E 条)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未有正面回答其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十二月八日回复质询时所提及的有关「广东省有关当局」的问题,局长现可否正面回答「广东省有关当局」实际指哪些内地部门、何时曾向它们查询(并提供相关的来往书信和资料文件的副本),以及有否评估「广东省有关当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二)   鉴于局长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答复本会议员的补充质询时表示,他本人透过不同的机会与业界进行很多很详细的沟通,并与业界面对面沟通很多次,局长于过去三年就第 39E 条的问题会见过的业界团体或个人的名称和会面的日期及地点(以表列出);如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三)   局长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致函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表达不接纳其意见后,小组有否作出回应;如有,可否提供相关的文件和书信;以及当局有否再与小组进行沟通和接触;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   鉴于局长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小组没有提出有效措施以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当局在邀请小组就第 39E 条的问题进行研究时,有否清楚要求小组一并研究如何有效堵塞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如有,详情为何,以及小组有否清楚表示知道政府有这个要求;如否,原因为何;

(五)   政府会否再要求小组或其他专家研究如何有效堵塞政府声称可能出现的避税漏洞;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   鉴于局长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若在过程中有需要谘询其他政府部门(包括律政司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等),当局会邀请它们参与检讨工作,当局有否就第 39E 条的问题谘询律政司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如何评估第 39E 条的问题,对企业投资机器设备以提升生产力和竞争力的影响;

(八)   过去十年,每年分别有多少港资企业申报由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升级转型至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以及有多少从事后者业务的企业结业;

(九)   行政长官于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本会的答问会上表示,希望本人跟局长商量第 39E 条问题的跟进工作,如果仍然有问题,还有财政司司长可以处理,然后才由他处理,局长有否就此向行政长官汇报并谘询其意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十)   局长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未有回答为何不接纳小组在其检讨报告中提出修改《税务条例》第 2 条有关「租约」定义的建议,以及有关税务局指该定义涵盖香港企业在「进料加工」下将其机器及工业装置给予内地企业免费使用的情况是否属于过宽诠释的问题,局长现可否正面回答这些问题;如否,原因为何;

(十一)   局长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未有回答小组在检讨报告中所提出,第 39E 条在一九九二年被修订时香港企业在「进料加工」下将其机器及工业装置给予内地企业免费使用的情况并未普遍,当时第 39E 条的修订原意并非要处理此情况的说法,局长现可否正面回答究竟有否评估上述说法是否属实;如再次不作正面回答,原因为何;及

(十二)   鉴于局长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复本人的质询时,未有回答税务上诉委员会在个案编号 D61/08 的判词中指出第 39E 条的条文本身无规定须具有「避税目的」才能引用,是否与《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1 章)第 19 条及法庭解释法例的原则不一致的问题,原因为何;局长可否谘询律政司后,将律政司的法律意见提交本会;如否,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一)至(六)、(九)至(十二)   在过去两个月回应立法会议员的多次质询时,我们已清楚表示,就有关应否放宽《税务条例》第 39E 条的限制,我们已完成检讨。我们亦已向立法会详细阐述检讨的结果和有关理据。总括而言,基于香港税制既有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等基本原则,以及有关转让定价的问题,我们认为没有足够理据放宽现时第 39E 条的限制。在检讨过程中,我们已考虑工商界、会计界以及税务专家(包括税务联合联络小组(小组))就此课题所提出的意见。我们亦曾与内地有关当局沟通,了解内地加工贸易及其相关税务事宜。

    我们已于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小组的报告和政府就小组报告所作出的回复。小组在考虑政府的回复后,认为小组已提出建议,而政府当局亦已加以考虑并拒绝接纳,有关课题应留待政府当局处理,小组现阶段无须再作跟进。

    我们在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回复林大辉议员的书面质询时已表示,我们尊重税务上诉委员会就个案编号 D61/08 所作出的决定。

(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知悉业界对《税务条例》第 39E 条的关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检讨工作中已详细考虑业界所表达的意见。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的政策方针是支援港资企业在内地的运作,包括一直与业界及内地各级当局就转型升级的问题保持联系,并反映业界的意见。内地亦作出积极的回应,在近年推出多项支援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八)   我们没有这方面的数据。

2011 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