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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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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 年税务(修订)(第 2 号)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 年税务(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对《税务条例》作出修订,以落实二○一○至一一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就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的资本开支提供利得税扣减的建议。

    目前,企业购买专利权和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可以获得利得税扣减,而在香港或境外就三种指明类别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进行注册所招致的资本开支亦可获得扣税。

    为鼓励企业更广泛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改进,并推动香港的创意产业发展,我们建议把可扣税的资本开支范围扩展至购买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资本开支。这三类知识产权是企业较为常用的知识产权,且普遍适用于不同行业的业务,因此,有关的建议可让更多企业受惠。为此,我们需要修订《税务条例》的相关条文。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申领扣税的纳税人必须拥有上述三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益」,而该等知识产权须用以产生应课税利润。同时,有关知识产权必须注册,但注册规定只适用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因为大部分的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均没有为版权设立注册制度。为扣税的目的,香港或境外的注册同样获认可。我们建议有关的扣税安排以直线法计算,由购买年度开始,连续五年按年扣除。

    另外,我刚才提到,现时购买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所招致的资本开支已可获得扣税。由于此等权利与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性质相近,所以我们亦藉此机会,在条例草案中提出修改有关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的部分扣税条文,以优化现时的扣税安排。

    根据现行条文,企业所购买的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必须在香港使用,方可获得扣税。条例草案现建议取消有关规定。此外,按现时法例,企业如果出售专利权及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其全数售卖得益均须课税。条例草案现建议把须课税的售卖得益金额以先前已获得扣税的款额为上限。上述两项建议修订均与现时《税务条例》下其他可扣税的资本资产的扣税条文一致。

    在加入新的扣税项目和优化现行扣税安排的同时,我们建议加入常用的反避税措施,以减少避税风险。为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建议把现时适用于专利权和任何工业知识的权利的「相联者」反避税条文,同样地适用于版权、注册外观设计及注册商标的扣税安排。换句话说,如果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全部或部分是从相联者购入,将不会获得扣税。此外,在「售后租回」和「杠杆租赁」安排下的知识产权,将不会获得扣税,但我们会订明豁免条款,使正常商业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我们亦建议授权税务局局长可按情况需要而厘定申领扣税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转售交易的真正市值,以及在以单一价格购入或出售多项资产的情况下编配个别知识产权的买入或出售价格。上述建议的反避税措施已于《税务条例》的其他扣税条文中普遍采用。

    我们已于去年十一月一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本条例草案内的建议大纲,并已在本年二月二十三日发送给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中解释上述建议修订。

    代主席,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和尽快通过条例草案,让我们能早日实施有关措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1 年 3 月 9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14 时 04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