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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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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六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一众委员以及立法会秘书处仝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法案委员会以及内务委员会同意在今天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条例草案》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要修订《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以确立「额外印花税」措施的法律基础。「额外印花税」是当局自去年开始推出的一篮子,我想强调是一篮子,确保住宅物业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措施之一,旨在遏抑住宅物业市场短期炒卖活动,而并非一些议员所认为是作为调节楼价的手段。

    此外,《条例草案》建议取消现行就价值 2,000 万元或以下的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付印花税的安排。这项措施,加上立法会在二○一○年时通过修订《印花税条例》以取消容许价值 2,000 万元以上的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付印花税,其总体效果是令所有住宅物业交易将不能够延迟缴付印花税,以进一步增加投机人士炒卖住宅物业的流动资金负担。

    事实上,当局一直密切监察私人住宅物业市场的发展,并对资产市场泡沫风险保持警惕。过去一年多以来,楼市炽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流动资金充裕、利率长时期低企所致。就此,政府时刻提醒公众,流动资金充裕、利率低企的环境不可能永远存在,楼价也不可能永远上升,市民务必小心留意息口回升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在作出置业决定时必须小心衡量风险,量力而为。政府亦因此在去年二月、四月、八月、十月及十一月,以及在今年二月及六月循四个方向,推行了多项措施以确保物业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包括从根本着手增加土地供应、遏抑私人住宅物业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增加物业交易的透明度以及防止按揭信贷过度扩张。

    政府是以多管齐下的方式,令市民有可负担置业的机会,至于有些议员可能混淆了,认为资助房屋可调节楼价,我想重申我们的看法,历史已经证明资助房屋不是一个调节楼价的工具。

    「额外印花税」在遏抑短期炒卖活动方面的成效是显著的。根据数字显示,确认人转售(俗称「摸货」)在二○一一年四月份只有 72 宗,较去年首十一个月(即政府宣布引入「额外印花税」前)的每月平均约 320 宗,下跌了 78%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让「额外印花税」措施得以正式生效。

    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就「额外印花税」的具体执行细节方面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此外,我们亦收到来自相关专业团体和商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当局已经在合理和许可的情况下,尽量采纳了议员及持分者的意见,提出了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以及当局提出的各项修正条文已进行了详细讨论。

    我们动议的修正案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是更明确地于原有方案中载列如何界定「取得」及「处置」物业的日期,以征收「额外印花税」;

    第二,是有关进一步豁免;

    第三,是更清楚阐明在一般情况下「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

    《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条文,已清楚地反映了当局在听取了法案委员会及持分者的意见后所建议「额外印花税」的具体执行细节。概括而言,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之后取得住宅物业的人士,若在取得该物业的 24 个月或以内出售或转让该物业,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或「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有关的交易,否则该次出售或转让的「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或该份转易契可予征收「额外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按物业的持有期以逆进税率计算:

(i)若有关物业被持有 6 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15% ;

(ii)若有关物业被持有超过 6 个月但在 12 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10% ;及

(iii)若有关物业被持有超过 12 个月但在 24 个月或以内,税率为 5% 。

    在《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条文下,我们为物业持有期设下清晰的量度标准。在听取了香港律师会以及各位议员的意见后,我们以「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的签署日期作为「取得」以及「处置」了该项物业的日期。假如没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则以签署「转易契」的日期为准。此外,作为决定「取得」及「处置」物业的日期,「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指现行《印花税条例》下第 29A 条中所定义的买卖协议。

    「额外印花税」是一项打击短期住宅物业炒卖活动的措施。当局已经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清楚表示其政策意向并不是要就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征收「额外印花税」。《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亦清楚反映在一般情况下,一手住宅物业不会受到「额外印花税」影响。简而言之,「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

    第一,出售或转让在未经发展的土地上兴建的住宅单位,不论发展商是从政府抑或其他发展商购入该幅土地。

    第二,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业后,出售或转让重建的住宅单位。

    第三,在拆卸已取得的原有物业后,出售或转让未经发展的土地。

    《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已大致上照顾到在未经发展土地有关的情况。只有当一个发展商并非从政府取得未经发展的土地,并没有在该土地上兴建住宅物业,而于二十四个月内将该土地出售或转让给另外一个发展商时,才会被征收「额外印花税」。

    就发展商在取得未经发展的土地而于 24 个月内将该土地转让的情况,石礼谦议员提出了修正案,建议就未经发展的土地进行转让无须被征收「额外印花税」,并认为不豁免有关的转让会影响土地供应。我们已小心考虑过在此情况下豁免「额外印花税」的建议。考虑到现时根据《条例草案》,联营公司之间的转让(包括未经发展的土地)已可获豁免「额外印花税」,也考虑到我们不能排除出售或转让未经发展的土地有可能涉及投机,以及豁免这类情况可能会造成漏洞,我们认为不宜作出有关豁免。我们认为只要法例的条文清晰,发展商应该能够在不影响住宅供应的情况下,灵活地调节其商业策略及安排,以适应《条例草案》生效后的税制环境。

    在《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下的修正案,我们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出售或转让持有 24 个月或以下的住宅物业时可获豁免「额外印花税」。当局建议有关豁免时,主要考虑到建议的有关豁免情况被滥用的机会或投机成分不大,或有关物业的出售或转让属非自愿性质。此外,正如当局在法案委员会上不断强调,我们认为法例必须清晰及毫不含糊,在考虑任何豁免都不能削弱「额外印花税」的效力,及必须公平及能够以客观的方式衡量,豁免的种类亦必须可以清楚载列于《条例草案》中。

    在这些原则下,当局仔细聆听了法案委员会以及有关持分者的意见。在《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中,建议一系列的豁免。

    就联营公司之间进行物业转让的豁免,石礼谦议员动议了一项修正案,建议当一间公司(公司乙)处置它从其透过其联营公司(公司甲)取得的物业时,以公司甲取得物业的日期,而非公司乙取得物业的日期,计算公司乙就该物业的持有期,以计算决定是否须予征收「额外印花税」。

    我们不赞成这个做法。因为虽然在《条例草案》下,我们建议豁免联营公司之间进行物业转让的情况,但有关物业有透过相关的文书被「处置」以及「取得」。因此公司乙取得物业的日期仍然适用于计算公司乙就该物业的持有期。这原则一般而言亦适用于在《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下其他获建议豁免「额外印花税」的情况。我们认为对联营公司转让情况不应该作出不同处理,因此不赞成石议员的建议。

    「额外印花税」旨在打击短期住宅物业炒卖活动,一般情况下真正用家不会受措施影响。当局会不时检讨「额外印花税」存在的需要,在认为无须继续实施「额外印花税」时,会根据正常的立法程序修改法例。在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有议员认为当局应该作出清晰的承诺,定期检讨「额外印花税」存在的需要。我在这里代表政府再次作出承诺,在《条例草案》通过之后每二十四个月,或当有需要时,检讨「额外印花税」。

    我们知道有议员担心透过正常的立法程序修改法例以取消「额外印花税」,可能会需时较长。但当局相信,只要得到议员的支持,修改有关法例的程序应可顺利并适时地进行及通过。

    石礼谦议员动议有关日落条款及延伸机制的修正案,建议因《2010 年印花税(修订) (第 2 号)条例》而生效的所有修订案的有效期在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午夜届满,或以立法会以决议所指明的日期取代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该届满日期。

    根据这项条文,有关日落条款及延伸机制不单止会适用于「额外印花税」,亦会适用于《条例草案》下取消了延迟缴付价值 2,000 万元或以下的住宅物业交易的印花税的安排。我们认为有关条文不能接受。

    日落条款及延伸机制会削弱「额外印花税」的效力,因为投机人士会得知或猜度「额外印花税」失效的时间。既然我们无法预计「额外印花税」在何时不再需要,而有关条文可能会形成某些预期,以致向市场发出错误信息,以及令物业市场增加变数,因此我们恳请议员不要支持石议员动议有关日落条款及延伸机制的修正案。

    为确保「额外印花税」措施实行起来更加畅顺,以及令持分者清楚明白「额外印花税」的适用情况,税务局会更新有关的执行指引(即「印花税署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1 号(修订本)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加盖印花」)供业界参考。另外,税务局亦会与香港律师会、地产代理监管局及地产代理业界,就「额外印花税」的具体内容及执行细节保持紧密沟通,并会将一些常见问题上载其网页供公众参考。所以刚才涂议员提及关于男女朋友一起落订的问题,我相信以后会在这方面有可供公众参考的安排。

    有议员提出在酌情或上诉机制方面,应否多做点工夫,或者让我容后在修正案条文上再作回应。关于追溯力方面,我会一并在修正案上回应。

    正如我早前指出,「额外印花税」以及取消现行就价值 2,000 万元或以下的住宅物业交易延迟缴付印花税的安排,是我们推出的一篮子确保住宅物业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局确保物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心是无庸置疑的。引进一系列的措施后,最近香港金融管理局于本年六月十日就物业按揭贷款业务向银行发出指引,要求银行采取措施,进一步调低住宅物业的最高按揭成数,加强物业按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而发展局亦公布了七月至九月的卖地安排。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物业市场的发展,在有需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物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主席,《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法案委员会并没有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正案。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当局动议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 21 时 2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