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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十题:发展香港成为亚洲的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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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复:

问题:

  政府已推出多项措施(例如取消遗产税及为离岸基金提供税务豁免),藉此协助发展香港成为亚洲首要的基金管理中心。据报,这个基金管理中心的角色最近受到新加坡挑战,原因是新加坡的法制和税制更加宽松,不但迎合基金经理的需要,亦迎合打算在新加坡设立或以新加坡为注册地的基金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港在二○○七至二○一一年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就第4及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获注册的投资顾问和资产经理的人数,以及这类投资顾问和资产经理放弃牌照或注册的人数;

(二)政府有否制订立法时间表,修订《公司条例》(第32章),以利便成立股份不定的投资公司;

(三)除了股份不定的投资公司以外,政府有否计划制定新法例,以供成立其他形式的汇集投资工具(例如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若否,原因为何;

(四)政府有否计划豁免本地基金缴付利得税;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税务局会否进一步澄清《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3号第33段的内容,说明债券基金及类似产品的投资是否属于「指明交易」的定义范围并获豁免缴付利得税?

答复:

主席:

  致力推动香港进一步发展成为区内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是我们的政策重点之一。香港拥有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优势,包括稳定的货币、资金自由流通、人才汇聚,以及低税率和简单税制。一如既往,我们会不断研究各类的措施,务求进一步推广香港的资产管理业务。

  我现就问题的五个部分回复如下:

(一)在二○○七至二○一一年的五年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682个法团发牌,准予从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或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的受规管活动。这些获发牌的法团之中,截至二○一二年九月,97个已要求证监会撤销第4类及/或第9类牌照,不再持有发出的牌照。要求撤销牌照的原因不一,包括面对全球经济普遍困难,集团重组或整合后,获发牌法团的牌照涵盖活动转移到集团其他公司,又或者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无须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

(二)及(三)我们注意到基金业向政府建议订立法律框架,以便基金在香港成立投资基金公司,包括开放式投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此举可吸引更多基金以香港为注册地,有助进一步推动资产管理业的业务和促进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市场参与者指出,基金注册地是否具吸引力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即使有更多不同的投资基金公司形式以供选择,也不一定能吸引更多基金来港注册。我们正在研究有关建议,并会征询基金业,以研究最适合香港市场情况的措施。

(四)现时,离岸基金可享有利得税豁免,我们会因应市场发展研究有关优化该等税务豁免的建议。境内基金方面,在考虑任何有关豁免该等基金缴付利得税的计划之前,我们须要小心考虑香港的整体利益以及相关因素,包括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竞争力及对政府收入的影响。

(五)在《税务条例》(第112章)下,「指明交易」的定义涵盖离岸基金在香港进行并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的典型市场活动。具体而言,载列于《税务条例》附表16的「指明交易」名单,包含了六类交易,分别是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外汇交易合约交易;并非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外币交易;以及在交易所买卖的商品交易。其中,证券包括债券和基金。另一方面,《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执行指引)旨在就税务局负责执行的个别法律条文(包括《税务条例》提供税务局执行该等法律条文所采用的释义及执行方法。执行指引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考虑上文所述,政府当局认为无须就执行指引作进一步说明。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