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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运输及房屋局就今日与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会面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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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政府官员与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地建会)代表举行的会面,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发表以下的声明:

  财政司司长今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新的需求管理措施,以遏抑过热的楼市。为落实这些措施,《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会在明年一月九日提交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柏志高今日下午率领政府官员与地建会的代表,就这些措施举行第三次的会面。 

  在拟备条例草案时,政府已考虑各界所表达的意见,包括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及财经事务委员会,以及我们为包括地建会的相关持份者安排的会议/简介会上所搜集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重点包括:

*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就该修订条例来说,香港永久性居民为根据《人事登记条例》发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

* 未成年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住宅物业时,必须是物业的买家/承让人,代表自己行事,方可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惟未成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外。他们由于没有能力签订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现实上须由他人代其行事。

* 买家印花税于公司的适用范围:地建会及有其他意见主张股东全部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应获豁免缴纳买家印花税。经细心研究后,我们认为实在无法制定一套可以有效堵塞所有可见漏洞的机制。然而,我们建议,相联法人团体所取得或转让的住宅物业应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

* 退回重建项目的买家印花税:政策的原意是,买家印花税不应窒碍重建,不论取得的住宅物业将重新发展作住宅或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例草案,当局会就买家印花税制定退回税款机制,如取得住宅物业以建造不动产,则可获豁免缴交买家印花税,但有关不动产须在六年内建成(如获土地审裁处批准,期限可予延长)。当有关发展商成为重建所涉及的整个地段的拥有人,该段「六年期」即开始计算。倘若发展商在其后六年内就有关重建项目取得占用许可证,将被视作已履行上述「六年期」条件。

* 以附属法例调整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税率的机制:我们建议以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形式调整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的税率,以便灵活地因应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适用的税率(如有需要税率可调整至零)。

  增加额外印花税会进一步增加投机成本。我们预期有关交易会维持在极低水平,尤以短期转售为甚。

  买家印花税预期会有效减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的需求,从而让供应紧张的住宅物业可优先满足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的房屋需要。总括而言,在全球资金过盛及利率超低的情况下,建议的两项措施预期可遏抑物业市场进一步升温,保障本港宏观经济及金融体系稳定。

  条例草案将于本月二十八日刊宪。上述措施建议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税务局会记录所有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相关条例草案获通过期间的一切住宅物业交易。

2012年12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