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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十题:《印花税条例》对租赁文件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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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基层团体向本人反映,出租分间楼宇单位(俗称「劏房」)、板间房及笼屋的业主与租客订立的租约大部分没有依照《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有关规定,向税务局印花税署加盖印花及支付印花税(俗称「打厘印」),以致当业主违反租约条文时,该等租客的权益会受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就出租住宅物业租赁文件打厘印的个案宗数及有关的印花税收入;

(二)过去五年,当局有否就出租住宅物业的业主或租客没有缴付租赁文件印花税而向他们展开民事法律程序;如有,每年的个案宗数及追讨税款总额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当局有否主动执法,抽查出租住宅物业的业主及租客有否履行责任,向印花税署提交租赁文件及支付印花税;如有抽查,详情为何;如没有抽查,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考虑进行抽查;及

(四)当局有否采取措施,向出租住宅物业的业主及租客宣传,未打厘印的租赁文件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能不被法庭接纳为证据,以致业主或租客难以透过司法程序追讨因对方违反租赁文件条文而蒙受的损失;如有,措施的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考虑采取相关的措施?

答覆:

主席: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条例》)第4条和附表1第1(2)类,所有签立租约的人士(即业主和租客)均有责任按应缴的印花税为有关租约加盖印花。就麦美娟议员提问的四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於印花税署加盖印花的租约数目及相关的印花税金额,现列於附件。印花税署没有就於该署加盖印花的租约所涉及的物业属於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作分类统计。

(二)印花税署倘若发现有租约未有加盖印花,会要求相关业主及租客缴付有关的印花税及根据《条例》第9条所征收的逾期加盖印花罚款。一般来说,有关业主或租客都会应印花税署的要求缴款。印花税署在过去五年并没有为追讨租约欠缴的印花税或罚款而提出诉讼。

(三)任何就坐落於香港的不动产所签立的租约,均须按《条例》缴付印花税。在执行职务时,印花税署会不时接触到出租物业的资料。如相关物业有签立租约,该署会进行调查,以确定该等租约已加盖适当的印花。

(四)根据《条例》第15条,任何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包括租约),除非已加盖适当印花,否则不得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收取为证据,亦不得由任何公职人员或法人团体予以存档、登记或凭以行事。因此,业主与租客为租赁事宜订立租约并加盖印花和支付印花税,对维护双方权益至为重要。税务局已在其网页及就租约发出的加盖印花程序及注释中说明有关规定。此外,正如在《长远房屋策略》中所述,政府会继续与相关机构合作,加强公众教育,推动良好的租务做法。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