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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内地与香港特区就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签订第四议定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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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四月一日)在香港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第四议定书》)。

  陈家强说:「我们十分高兴与内地签订《第四议定书》,让执行有关安排更为清晰。《第四议定书》阐明了投资基金取得香港居民资格的条件,对投资基金应用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给予了明确性,这对我们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有重大帮助,可加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关於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双方同意加入新条款,清楚阐明两地居民在另一方的税负。根据《第四议定书》的条文,香港居民就买卖内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应仅在香港一方征税,这亦适用於香港居民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同时,该条文订明这方面征税权的安排适用於符合有关条文订明条件的投资基金。

  《第四议定书》亦修订了有关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税负。内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现时的百分之七降低至百分之五。

  陈家强说:「这有助我们推动航空融资业务,我们亦会继续研究其他措施。」

  此外,《第四议定书》亦扩阔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资料交换安排下所涵盖的税项种类范围,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符合提升税务透明度的国际标准。

  《第四议定书》签订后会待双方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及经通知后才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就《第四议定书》作出一项命令,该项命令须经立法会审议通过。

  有关《第四议定书》的详情载於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pdf/Protocol_Mainland_HongKong.pdf)。

  内地和香港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含议定书)》(《安排》)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内地和香港亦分别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及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有关《安排》的第二议定书和第三议定书,以厘清落实执行有关《安排》的细节。

2015年4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