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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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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税务(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税务条例》,藉以完善就企业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而言的现行利息扣除规则,实施适用於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宽减税率,及厘清银行为遵守「巴塞尔协定三」(即Basel III)资本充足要求而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的税务处理。

  为了吸引跨国和内地企业在香港成立财资中心,财政司司长在本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政府会修订《税务条例》,订明在符合指明条件的情况下,企业财资中心的相关利息支出在计算利得税时可获扣除,而指明财资业务的相关利润则可获宽减利得税百分之五十。

  近年,亚洲市场业务成为企业增长和创造收益的重点所在。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拥有完善的银行网络、资金充裕的资本市场、稳健的金融基础设施,并且能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对於有意设立区域财资中心的公司来说,这些条件至为重要。同时,提高香港吸引全球各地企业来港开展财资业务的竞争力,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平台,也便利跨国企业管理内地以至整个地区业务的流动资金。若更多企业在香港设立企业财资中心,将有助香港推动总部经济及一带一路的发展,促进跨国及内地企业透过香港筹集资金及管理财政资源和风险。

  然而,香港的利得税税制尚未有为企业财资中心业务而特设的条文。市场上有部分人士认为,《税务条例》的利息扣除规则相对来说不大有利於跨国企业与香港境外的相联法团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因此,《条例草案》建议完善适用於因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而产生的利息开支及收入的税务规则,并为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提供利得税宽减税率,以期提升香港吸引企业财资中心落户的优势。

  具体而言,《条例草案》调整现行的利息扣除规则,容许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企业借款人在符合指明条件的情况下,从应评税利润中扣除向非香港相联法团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指明条件之一,是该笔贷款交易的利息收入须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课税,以防有公司为蓄意避税而巧立利息支出名目,因而减少其在本港的应评税利润。

  同样,为把利息收入当作营业收入以达致对称的税务处理,《条例草案》建议明确订明,如某法团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时贷款予非香港的相联法团,即使贷款是在香港境外提供,有关利息收入仍会被当作是源自香港的利息收入,须缴纳利得税。

  此外,《条例草案》建议实施适用於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的利得税宽减税率,定为现行企业利得税率的一半(即8.25%)。

  为防止有公司把不属於财资中心的收入也转入拟议的半额税率制度,《条例草案》订明,凡选择半额税率制度的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必须是只从事企业财资活动的独立法团。考虑到市场需要,《条例草案》订立了安全港规则,使利润主要来自於经营以及资产主要用於财资活动的企业也可以按半额税率课税。

  我们注意到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已公布最新的国际标准,以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出现双重不课税或把利润转移至低税制度的情况。《条例草案》为半额税率制度订立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须为独立法团的建议规定,并载有安全港规则及防止避税条文,以确保建议与为遏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而设的最新国际标准相符。

  此外,我们藉此机会,厘清银行为遵守「巴塞尔协定三」资本充足要求而发行监管资本证券的税务处理。自二零一三年以来,因应「巴塞尔协定三」的实施,银行正从多方面加强资本基础,包括发行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筹集资金。这些票据兼具债务和股权的特点,我们和业界都认为有必要厘清这些证券在本港税例下的处理。

  为此,政府建议在《税务条例》增订条文,把银行发行的监管资本证券视为债务证券,使该等证券所产生的相关分派在计算扣除额和应课税款时都应视为利息。换言之,监管资本证券所产生的分派会视为利息开支,可从银行的应评税利润予以扣除。同时,现行视债券的分派或利润款项为应课利得税的营业收入的规定,亦适用於监管资本证券的分派或利润款项。

  为防银行利用发行监管资本证券避税,《条例草案》订立了防止避税条文,藉以处理银行与相联者就上述证券交易产生的应课税利润,及评定曾发行上述证券的境外银行集团就它的香港分行的应课税利润可获得的利息扣减。

  相应地,由於《条例草案》会对监管资本证券给予与债务证券相类的税务处理,该等证券的转让应如其他债券相关的转让交易一样,会获印花税宽免。

  主席,政府在今年六月一日向本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了就企业财资中心税务安排的立法建议,委员会大致上赞成建议。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的条文时,也征询了财资专业、税务顾问业界和银行业的意见。

  我希望本会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以修订适用於企业财资中心营运的税务规则,有助吸引更多企业在香港成立财资中心,从而带动对本地金融及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有利香港发展总部经济,推动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商业枢纽的发展。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