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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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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以修订《税务条例》,为香港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下称「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订立法律框架。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社会负责任的一员,一向致力提高税务透明度和防止逃税活动。在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表示支持实施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织」)就自动交换资料颁布的新国际标准。香港承诺在本地法例获得通过的大前提下,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新标准,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有关伙伴须符合关於保障私隐和资料的保密性及正当使用所交换资料的规定。

  我们采取务实的方式,把自动交换资料的必要规定纳入本地法律,以确保有关标准得以有效实施之余,亦不会对财务机构施加不相称的合规负担。在制订有关立法建议时,我们已考虑了二零一五年四月至六月进行谘询期间所收集的意见及回应。

  简单而言,根据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财务机构(即讬管机构、存款机构、指定保险公司及投资实体)须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帐户。所谓「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的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税务居民,而这些税务管辖区已与香港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财务机构须就这些财务帐户收集有关帐户持有人的个人及财务资料,并向税务局每年定期提交这些资料。税务局收到资料后,便会每年与属於香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当局交换相关资料。

  我必须强调,对一般市民而言,如果他不是香港以外任何地区的税务居民,香港的财务机构不须亦不应把该位人士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此有关资料并不会被传送到香港以外的税务机关。此外,我们打算只从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称「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下称「交换协定」)的税务管辖区当中物色合适的伙伴,商订双边自动交换资料安排。除了自动交换资料标准下的保障措施外,现行的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下的保障措施,亦会适用於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模式下所交换的资料。

  《条例草案》主要涵盖以下四个范畴:

  第一,是订定「申报财务机构」和「须申报帐户」的范围。《条例草案》收纳了自动交换资料标准订明的相关定义,并因应情况所需加入对本地法例的提述及作出适当修订。《条例草案》亦同时订明「免申报财务机构」及「豁除帐户」,有关的财务机构和帐户可能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因此根据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或有关准则,可获豁免申报。

  第二,是订明财务机构识辨「须申报帐户」及向帐户持有人收集资料的责任。为符合自动交换资料的要求,《条例草案》订明,财务机构必须设立程序以识辨财务帐户是否「须申报帐户」,并必须维持及应用有关程序,以识辨和收集属指定的「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帐户的资料(即「针对方式」)。为向财务机构在履行其尽职审查的责任时提供弹性,《条例草案》也订明,财务机构可应用相同程序,就属於香港以外其他任何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帐户,识辨有关帐户和收集所需资料(即「普及方式」)。

  第三,是订明财务机构须向税务局提交资料的范围。就个人资料而言,所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及出生日期和地点。财务帐户资料方面,则包括帐户编号、帐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因应不同类别的帐户,有关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

  第四,是订明税务局的执法权力和就违规情况施加的罚则。为确保香港有效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条例草案》将赋予税务局所需的执法权力,包括要求财务机构按指定的方式提供须申报帐户的资料、进入财务机构的业务处所检查其合规系统及程序,以及就有关系统或程序不合规之处要求财务机构修正。此外,《条例草案》亦分别就财务机构、服务提供者和帐户持有人,建议订立各项罚则。我们参考了现行《税务条例》的相类罚则,以确保建议的罚则既相称又有效发挥阻吓力。

  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是经合组织的税务透明化及资料交换全球论坛(下称「全球论坛」)所容许的最后时间表。因此,香港要履行承诺,在此日期前进行自动交换资料,时间表是非常紧迫,当中涉及以下四项主要工作。

  第一,我们必须确保《条例草案》在本立法年度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完结前获立法会通过。

  第二,我们需物色最少一个合适的伙伴,以期在二零一六年年底前完成磋商。把有关伙伴纳入「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须经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第三,当自动交换资料协定订立后,财务机构须在二零一七年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和收集「须申报帐户」的资料。

  第四,财务机构须在二零一八年向税务局提交资料,以传送予自动交换资料伙伴。

  全球论坛已成立机制,就自动交换资料安排进行成员相互评估,监察有关进度。

  代主席,为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香港必须如期落实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及尽早通过《条例草案》,当局亦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6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