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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高等法院维持原判纳税人被判逃税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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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今日(四月二十一日)驳回一名纳税人就逃税被判处入狱两个月的判刑上诉,上诉人即时入狱。

  现年四十九岁的上诉人,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九项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他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三年及罚款9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律政司其后就判刑申请覆核,裁判法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完成判刑覆核聆讯后,判处上诉人入狱两个月及罚款90,000元(每项控罪罚款10,000元),另加一笔78,407元的罚款(相等於逃缴税款的100%)。上诉人不服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上诉人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零六/零七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个人进修开支扣除的金额每年为40,000元,而在二零零七/零八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每年为60,000元。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详情或证据以支持他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他声称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是用作支付有关工作增值的私人补习费,亦不知道该等费用不能扣税。上诉人在二零零二/零三至二零一零/一一共九个课税年度虚报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总额达440,000元,逃缴税款合共78,407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欢迎法庭的裁决,并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6年4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