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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6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修正案合并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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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6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黄毓民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旨在要求申索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以及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的人士,须在其提出申索的14日内向税务局局长提供支持其申索的证明,并赋权税务局局长在有关人士没有提交证明的情况下可拒绝有关申索。我们认为,有关修正案偏离适用於其他类似免税额及扣除项目的既定审核机制。

  一直以来,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如要申索个别免税额或扣除项目,可在填写报税表时提出。纳税人提交报税表时,均须在报税表内以指明的方式提供资料。若税务局认为有需要,会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文件以支持其申索。纳税人如未能提供证明文件,又或所提供的文件未能支持其申索,税务局有权拒绝有关申索。这做法一直行之有效,一方面方便纳税人申索个别免税额及扣除项目,另一方面亦容许税务局以随机抽样及风险为本的方式作出抽查。

  上述安排,同样适用於申索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及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事实上,《税务条例》第26B(2)条及第27(2)条已分别订明,每名申索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及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的人士,须以指明的方式提出申索,而有关的扣除项目(或免税额)只会在申索书载有相关资料,并按税务局局长要求提供证明以支持其申索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批准。因此,税务局局长已经有权要求提交证明以支持有关申索。修正案要求提交证明及赋权税务局局长可拒绝申索的建议,实属多此一举。

  二零一五至二零一六课税年度共有约196万名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的纳税人,当中约三成(约60万人)申领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及扣除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如果这60万人以后每人每年报税时均须提供证明文件,确实会为有关纳税人带来不便,无故耗费社会资源。

  无论如何,税务局已设有审查机制,每年均以随机抽样及风险为本的方式选取约3万6千宗个案(即全部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纳税人的百分之二)作抽查及覆检,确保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正确,并且查证有关纳税人是否符合其申索的免税额及扣除项目的资格,以保障政府收入。多年来,大部分接受抽查的纳税人都能够提供税务局所要求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所填报的资料正确。此外,对於就报税表申报不确资料或与欺诈等有关的行为,《税务条例》亦已订有罚则,包括可处少征收税款的三倍罚款及监禁。过去十年内,税务局亦曾先后成功检控9名纳税人,他们就申索供养父母及祖父母免税额或长者住宿照顾开支作不正确或虚假申报,税务局亦追回应缴的税款。

  主席,我必须重申,划一要求每名申索上述免税额及扣除项目的人士於指明时间内提交证明的建议,不但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亦会偏离现行审核免税额及扣除项目的既定机制,令税收制度变得复杂化。我恳请议员反对这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6年5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