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网页指南 联络我们 分享 RSS
  • 还原字体
  • 较大字体
  • 最大字体

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纳税人虚报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罪成候判

**************************

  一名纳税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荃湾裁判法院被裁定在七份报税表内作出虚假陈述,蓄意意图逃缴薪俸税罪名成立,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十二月十九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

  现年五十四岁的被告,曾是香港一间物业代理公司的区域营业董事,他承认七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在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就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及认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虚假的陈述,触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四/零五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金额每年为45,000元至80,000元,并在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一零/一一的三个课税年度分别申索扣除认可慈善捐款70,000元、95,000元和120,000元。被告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和认可慈善捐款分别合共432,000元和285,000元。两项申索扣除的总额为717,000元。

  税务局经调查发现,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他所申索扣除的个人进修开支。他声称所申索的个人进修开支是有关参加管理学讲座、私人语言课程及风水班等,亦不知道该等费用不能扣税。被告就认可慈善捐款的申索,提交了有关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一零/一一课税年度10张捐款收据,金额合共7,022元,并声称已遗失其他收据。税务局其后发现被告于该等年度的捐款合共7,602元。被告在七个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709,398元,逃缴税款合共110,057元。

  《税务条例》规定,就订明课程所支付的个人进修开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协会主办的考试所支付的考试费,及捐赠给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讬作慈善用途的款项,或捐赠给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税务宽减。有关申请扣除的证明文件须保存七年(即由有关课税年度完结起计六年)。税务局会对税项扣除的申索进行抽查,并会要求纳税人提交证明文件以供审核。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税务条例》订明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一笔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