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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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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我首先感谢《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继昌议员和各位委员就审议条例草案所付出的努力,我亦感谢在审议过程中,不同团体和机构向法案委员会表达的意见。

  法案委员会详细讨论条例草案的内容,提出的各项疑问,政府同事都一一回应。政府因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最近对损害性税务措施的关注,和研究团体代表的意见书后,为求审慎,进一步建议修正草案若干条文,并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刚才共有11位议员发言,当中主流是支持此条例草案和有关修正案,但有几位议员抱有怀疑态度,他们怕会「益」了大财团,怕政府会少收税款。究竟我们提出这个新的、特殊的税务安排,哪些人会受益呢?
 
  我先讲全球大趋势,刚才亦有些议员提到。国际民航发展和在民航发展过程当中,越来越多使用飞机租赁方式,这是大趋势。按照评估,预计未来20年,全球航空旅客每年增长约百分之五,亚太区增幅更高,大概每年增长百分之六。付运全球和亚太区的新飞机数目估计分别达到39 000架和超过15 000架,后者15 000架是指2.4万亿美元。
 
  此外,透过融资购买新飞机的比率,40年前只是百分之一,在二○一一年达到百分之三十二,而预计在二○二○年,甚至之前增加至约四成。按照分析,在二○一六年,这方面的融资需求达到9,520亿港元。
 
  我们看看这些数字,很清楚(飞机租赁)业务方面会有大幅增加,即是说生意是存在的,但为何一直以来,香港无论在税制、其他制度的优势,包括我们的法治(制度)、资讯流通等等做得这么样好,为何飞机租赁方面反而好像没有什么生意?为何生意都流向爱尔兰,而近年新加坡亦发展其飞机租赁业务。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目前的税务安排缺乏吸引力,而提出此新税务安排的目的就是处理这问题,令我们亦能够分一杯羹。
 
  之前提交立法会的文件提到,我们的估计并非所谓「大胆」,其实都很审慎。我们只是预计在未来20年间,逐渐在全球飞机租赁市场取得约百分之十八的份额。这些份额来自哪里?(一)未来20年在全球飞机租赁业务的增幅,增加的部分;(二)当然不排除一些原有的公司,可能目前在爱尔兰和新加坡营运,或会用香港这个基地。无论如何,我们不是单靠税务安排,刚才提到其他制度优势,我们要靠其他政策、制度方面配套,令我们发挥最大的作用。假如我们能够做到这些制度上的吸引力,以及在税务安排上的吸引力,就会有生意,就会有许多有关业务在香港进行,无论是来自内地、海外的市场。
 
  按照我们的分析,20年内达到百分之十八的份额等于什么呢?即是为超过3 200架飞机进行融资,直接雇用人员有1 600多人。当然,有议员问如何计算?任何估算,任何对未来的评估都有许多基本假设,但要计算出数字。如果计算不出数字,议员就会批评政府拿不出数字来,所以一定有些估计,以及会使用香港许多相当优秀的专业服务,包括法律、会计、保险、税务服务等等。我不再说得益方面的数字。事实上,提交予立法会的资料摘要已一一说明。但我想在这里回应刚才一些抱有怀疑态度的议员。他们指目前有大财团在香港缴交税款,但缴交税款的业务不是飞机租赁业务,不进行这类型的业务,基本上我们收不到这方面的税款。假如透过这个特别的税务安排能够收到税款,这些税款进入政府税收,就可以用于社会,使社会整体都受益,当然还有就业、对专业服务发展、对我们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促进作用,更加立体地发展。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现时的《税务条例》,藉以提供新的独立税务制度,让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得到利得税寛减,以加强香港在飞机租赁业务方面的竞争力,这的确是政策性的突破。条例草案建议,适用于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的有关活动,所得利润的利得税税率订为现行法团利得税税率,即百分之十六点五的一半,即百分之八点二五。另外,合资格飞机出租商就其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所获得的租约付款的应课税款额,订为租约付款总额(英文为gross lease payment)扣减支出(但不包括折旧免税额)后款额的百分之二十。所以实际上,实则课税(英文为effective tax)会更少,这并不抵触或触动一向以来政府在折旧免税额方面的政策取向。
 
  同时,条例草案订明有关飞机必须由合资格飞机出租商所拥有,以防止透过分租进行跨境避税,就拥有权作出规定是有必要的,是符合最新的国际标准,以打击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情况。考虑到航空融资业界的运作,条例草案订立了「安全港」规则,使利润主要来自于经营,以及资产主要用于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活动的飞机租赁管理商也可以按上述半额税率课税。
 
  经合组织及二十国集团(G20)于二○一五年十月推出一套涵盖15个范畴的行动计划,以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英文简称BEPS(英文全名为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各地税务规则的差异及错配,人为地将利润转移至只有很少或没有经济活动的低税或无税地方的税务规划策略。
 
  打击损害性税务措施是BEPS方案中四个最低标准之一。经合组织辖下的有害税收实践论坛(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负责检讨所有参与税务管辖区关于收入来自地域流动性高的活动,例如财务及其他服务活动的优惠税务制度。在确定某优惠税务制度是否具潜在损害性时,有害税收实践论坛会考虑多个因素,其中一个因素是「有关税务制度与本地经济分隔」。
 
  今年三月中旬,政府得悉有害税收实践论坛在确定优惠税务制度是否具潜在损害性时,会就「分隔」安排采取非常严谨及狭隘的定义。若政府未能回应经合组织对损害性税务措施的关注,将会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与此同时,欧盟已开展工作,以期于今年年底制订「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上述损害性税务措施是欧盟的其中一项关注,假如被列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或会遭受国际上的抵制措施,影响在当地投资和营商的吸引力。
 
  此外,一些业界代表团体向法案委员会表示关注「非香港飞机营运商」的定义。因应他们的关注和刚才所说经合组织的最新发展,政府现建议修订条例草案,将条例草案之下为离岸飞机租赁活动而设的拟议飞机租赁税务制度,伸延至香港境内飞机租赁活动,以完全杜绝有关制度会引起所谓「分隔」的疑虑。
 
  刚才辩论时有议员,应该是周浩鼎议员,在法案委员会提及政府可否考虑,其英文发言为claw-back mechanism,即是追收机制。假如一间公司很快便离开香港,怀疑它利用在香港得到新税务安排的好处,有没有追收税收的安排呢?其实政府的税务当局有考虑过,但我们要权衡很多的利害,因为香港始终是自由开放的经济体,我们不会随意或草率地限制自由投资,有自由进出市场,这亦是一直以来被视为香港制度优势之一。因此,我们认为在考虑任何追收机制时,应该要非常非常之小心。我们初步觉得这未必可取。
 
  为执行税务(条例)草案及修正案所载列的各项税务措施,税务局会在条例刊宪生效后发出《释义及执行指引》,详细解释技术细节及执行安排,包括刚才有议员提及如何界定中央管理与控制的定义。其实,这定义某程度在条例草案的条文14H有提及。
 
  最后,主席,我想回应杨岳桥议员,香港会否加入开普敦公约(Cape Town Convention)。开普敦公约的目的是促进各缔约国可以统一规范高价值移动的设备,包括飞机项目的租赁或融资交易,通过强化债权人和出租人的利益保护,减少债权人和出租人的交易风险,以降低购买租赁飞机的成本。当然,从保障方面,有其作用。在香港方面,我们目前未有加入开普敦公约。既然我们现在锐意发展飞机租赁的业务,我们计划首先提供现时建议的税务安排,以推动香港发展飞机租赁的业务,在参考业界的意见和经过进一步思考,会适时考虑会否加入开普敦公约。
 
  主席,发展飞机租赁业务并非我们发展航空方面的实力的唯一途径。事实上,除了扩建机场,特别在区域内发挥香港国际机场的领引的作用之外,刚才亦提到我们做航空融资的工作,机场管理局新近成立航空学院,作为培训本地及区域航空人才,并在二○一四年得到立法会的支持,政府注资一亿元于海运及空运人才培训基金,这些都是针对刚才发言议员关注的有关人才培训的问题。
 
  主席,条例草案对推动香港发展飞机租赁业务非常重要,亦有助带动对本地金融和各专业服务行业的需求,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令这地位更加立体地发挥作用,涂谨申议员刚才亦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性,同时强化香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软实力。所以,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稍后我会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