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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修正案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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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8、11及12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修正案,以修正第8、11及12条。提出有关修订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更清楚反映来自合资格债务票据和其他业务应评税利润征税安排的政策用意,第二是修改《条例草案》中建议的一项新款和一个新附表的编号。法案委员会对有关修正案表示支持。
 
  首先,正如我刚才提及,我们的政策用意是来自合资格债务票据的利润,不会计算在拟议附表8A或8B下的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上限」之内。因此,我们就《条例草案》第11条提出修正案,更改拟议附表8A及8B中的「应评税利润」为《税务条例》第14条适用的应评税利润,以更清楚反映这政策用意。
 
  另外,由于我们预计《2017年税务(修订)(第7号)条例草案》会在《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之前成为法例,我们希望修改《条例草案》中建议的一项新款和一个新附表的编号,以反映《条例草案》成为法例的实际次序。就此,我们就《条例草案》第8、11及12条提出修正案,以改编第89条下的第(21)款为第(20)款,以及改编「附表43」为「附表42」。有关修正案不会改变《条例草案》的任何意思。
 
  主席,我恳请各位委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8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