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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2018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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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以落实2017-2018年度《财政预算案》内的措施,把利得税豁免范围扩大至涵盖以私人形式发售并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下称「此等公司」)。
 
  政府发言人表示:「基金经理选择基金注册及管理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爲了向基金业提供更便利的税务环境,《修订条例》旨在让此等公司与离岸的同类基金一样,可享有利得税豁免。我们希望这可吸引更多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来港注册,从而带动对整个基金服务链的需求及提升香港制造基金的能力。」
 
  「在制订《修订条例》期间,我们致力符合现行国际税务合作标准,同时亦顾及推动基金业发展的需要。《修订条例》订明此等公司如进行非合资格交易,只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涉及该等交易的直接贸易或直接业务实体,以及从该等资产的运用(以期产生入息)所得的利润课税。此等公司可享税项豁免的利润并不会受影响。此外,我们会就此等公司在本地及海外私人公司的投资提供更清晰的安排及更多弹性,惟这些私人公司所持有的本地不动产及短期资产会受到某些限制。」
 
  「我们希望《修订条例》可有助巩固香港作爲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并进一步促进香港金融服务业的整体发展。」
 
  二零一六年六月,立法会经《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订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一个基金结构的法律框架。这是一项有助令香港的基金注册平台更多元化,以及提升香港制造基金的能力的重要措施。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以公司形式成立,具有可变动股本的集体投资计划,但无须囿于一般公司现时所受的限制,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此外,有别于一般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为配合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一个基金结构,《修订条例》旨在为所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缔造公平的税务环境。
 
  《修订条例》将在今年稍后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一并生效,生效日期会另行以宪报公告订明。


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