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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八题: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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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运输及房屋局公布的《私人住宅一手市场供应统计数字》,截至去年底,全港已落成私人楼宇内未售出的单位有9 000个。另一方面,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5条,将一项不动产的实益权益在具相联关系的法人团体之间转易或转让的文书,可获印花税署署长给予印花税宽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9 000个未售出的单位是否包括相关发展商租出的单位;如是,数目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上述9 000个未售出的单位,按(i)楼盘名称及(ii)差饷物业估价署编制统计数字时按单位楼面面积所作分类划分的数目,以及当中有多少个单位属相关发展商租出的单位;

 (三)在第(二)项提及的每个楼盘的以下资料:
 (i)所处区议会分区;
 (ii)门牌号码;
 (iii)获发入住许可证(俗称「入伙纸」)的日期;
 (iv)获发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的日期;
 (v)相关未售出的单位在售价单上的售价总和;及
 (vi)相关未售出的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总和;
 
(四)上述9 000个未售出的单位中,有否任何单位的实益权益在单位落成后被转易或转让,而有关文书获印花税署署长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5条给予印花税宽免;如有,单位数目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按现行规定,当第(四)项提及的某项转易或转让的承让人日后把有关单位售予没有相联关系的第三者时,前者须否补交获印花税署署长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5条给予的印花税宽免;如须,过去3年,每年该等个案的宗数及每宗涉及的印花税款额为何;

 (六)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份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5条获印花税宽免并涉及私人住宅单位实益权益转易或转让的文书,以及每份该等文书的转易或转让日期及所涉印花税款额为何(以表列出);及
 
(七)鉴于如两个法人团体之间的相联关系在有关文书签立日期后的两年内终止,则印花税署署长有权撤回已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5条给予的印花税宽免,过去三年每年署长撤回印花税宽免的个案宗数,以及每宗涉及的印花税款额(以表列出);当局有否检讨该项宽免规定的施行情况;如否,原因为何;如有,详情为何,包括会否修订该规定?
 
答复:
 
主席:
 
  经谘询税务局后,我现就郭荣铿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回复如下:
 
(一)、(二)及(三)政府每季均会在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网页公布私人住宅一手市场供应统计数字,当中包括已落成楼宇但仍未售出单位(俗称「货尾」单位)的数目。有关统计数字是运房局根据不同政府部门(例如屋宇署、土地注册处等)所提供的资料而整合得来的,以反映未来三至四年一手私人住宅单位的预计供应情况。
 
  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约有9 000个「货尾」单位。「货尾」单位包括空置单位,或一些被发展商自用或出租(例如服务式公寓)的单位。由于发展商无须申报「货尾」单位的使用状况,我们并无9 000个「货尾」单位当中有多少单位出租的统计资料。我们亦没有就有关「货尾」单位的面积、区议会分区、门牌号码、获发占用许可证和合约完成证明书的日期、售价和应课差饷租值编制统计资料。

 (四)上述的9 000个「货尾」单位是指已落成楼宇但仍未售出的一手私人住宅单位。换言之,如单位已透过买卖合约转让予其他人或公司,不会被计入「货尾」单位的统计资料内。
 
(五)根据《印花税条例》,相联法人团体就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而签立的文书的承让人如日后把该文书所涵盖的住宅物业出售或转让予没有相联关系的第三者,该承让人亦无须向印花税署署长就该文书缴付已获宽免的印花税。不过,除非把住宅物业出售或转让予没有相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交易符合《印花税条例》列明的豁免情况,否则有关交易须按适用的税率缴付额外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及新住宅印花税。
 
(六)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税务局根据《印花税条例》第29H(3)条和第45条以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转让物业为由而批准印花税宽免的住宅物业个案宗数和所涉及的印花税金额表列如下:
 

财政年度

宗数(注一)

所涉及的印花税金额(注二) (百万元)

二○一五/一六

206

2,626

二○一六/一七

168

1,874

二○一七/一八

253

3,014

注一:上表所列宗数按税务局批准日期划分。税务局没有就每宗个案中住宅物业的转易契日期和所涉及的印花税金额作分析。
 
注二:只包括可获宽免的从价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税款。由于申请宽免时无须提供取得有关住宅物业的日期,因此未能计算可获宽免的额外印花税税款。
 
(七)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5(5A)条,相联法人团体如在签立买卖或转让物业的文书后两年内不再符合第45(2)条所定义的相联关系,须补付已获宽免的印花税税款。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税务局没有因解除相聯关系而撤回印花税宽免的纪录。
 
  《印花税条例》第45条可有效照顾相联法人团体之间转让物业的实际需要,并同时赋予印花税署署长在适当情况下拒绝批准宽免及追回印花税的权力,以保障政府税收。有关条文行之有效,亦未见滥用情况,政府现时并无计划修改有关条文。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