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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 主要部分及生效日期

《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7月13日刊宪。

《修订条例》旨在将转让定价原则编纂为成文法则、落实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中的若干措施以及使税务条例(第112章)的条文与国际税务规定保持一致。

《修订条例》的主要部分概述如下:

主要部分

生效日期

优化双重课税宽免条文

适用于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所须缴付的税款

转让定价规则及相关条文

  • 就独立交易原则、预先定价安排及营业存货的转变而言,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 就独立企业原则及非香港居民相联者得自知识产权的收入的课税而言,适用于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 就2018年7月13日之前达成的交易或产生的收入,作出不溯既往的安排

关于总体档案、分部档案及国别报告的转让定价文件规定

  • 就国别报告而言,适用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 就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而言,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
  • 可就2016年或2017年开始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报告

税务优惠措施的修订,包括税务宽减延伸至本地交易及订明实质活动的门槛要求

  • 适用于就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所须缴付的税款
  • 会在咨询持分者后订明门槛要求

税务局会在稍后时间提供进一步指引,以便纳税人了解《修订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