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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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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随着《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下称《处置条例》)于二零一七年七月生效,金融管理专员作为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已根据《处置条例》第19(1)条制订《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下称《规则》),就认可机构及其集团公司订立关乎最低吸收亏损能力,即loss-absorbing capacity(LAC)的规定。《规则》紧贴金融稳定理事会于《总吸收亏损能力细则清单》中所载关于LAC规定的国际标准。

   基于LAC债务票据吸收亏损的特质,这些票据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可得到的税务待遇并不清晰,尤其是有关票据是否合资格获得类似债务的税务待遇。为落实《规则》,《条例草案》将明确订明由认可机构及其相关集团公司发行的LAC债务票据的税务待遇。

   根据具体的建议修订,就利得税而言,下列票据将被视作债务处理,得到与认可机构发行的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一致的税务待遇:

 (一)由认可机构发行的LAC债务票据(现已享有类似债务的税务待遇的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除外);
 (二)由认可机构的相联营运实体或纯控权公司发行的所有LAC债务票据;及
 (三)由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根据某非香港司法管辖区的相应LAC规定发行的所有票据。

   《条例草案》厘清所有LAC债务票据的税务待遇,有助银行遵行相关的LAC规定,令银行变得更稳健。《条例草案》亦建议,LAC债务票据在扣减利息支出方面,须符合现时适用于认可机构就额外一级资本票据及二级资本票据的同一套限制及避税条文。

   我们已于本月十九日向立法会发出参考资料摘要,解释对《税务条例》的修订建议。我希望得到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早日落实建议。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