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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题:规管网上筹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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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麦美娟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的答覆:
 
问题:
 
  现时,计划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作慈善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审批,而作其他用途的筹款活动申请则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审批。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完结后,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然而,在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没有受到相同的规管。有市民关注到,不法之徒可能透过该等活动清洗来历不明的款项,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考虑跟随现时规管在公众地方进行筹款活动的做法,规定计划在网上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须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许可证或牌照;如有考虑,决定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网上筹款活动所得净收益是否属应评税收入或利润;会否规定计划在网上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完结后,须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经专业人士审核的帐目或报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措施加强规管在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以增加市民在该等活动中作出捐款的信心,以及防止所得资金被用于资助违法活动?
 
答覆:
 
主席:
 
  就麦美娟议员的质询,我们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就口头质询的第(一)及(三)部分,正如我在今年六月十七日的会议上就麦美娟议员问及有关「规管网上众筹活动」时回应,网上进行的筹款活动,或网上众筹,一般是指透过网上平台,接受个人或机构的小额款项,为某一项目、业务、或其他目的提供资金或贷款。按网上筹款活动的不同目的及性质,例如若有关网上筹款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要约及贷款等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可受到相关法例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及《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等的规管,当中或包括申领证监会牌照或放债人牌照。视乎网上筹款活动的目的,这些适用于在香港进行众筹活动的相关法例,亦可能规范在海外网上平台筹集资金供在香港使用的众筹活动。
 
  现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可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17)条的规定,分别就为慈善用途及任何其他用途在公众地方进行的筹款活动或售卖徽章、纪念品或类似物件的活动发出许可证。有关法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在公众地方进行相关筹款活动时,构成妨扰及造成阻碍。因此,相关法例并不适用于网上筹款活动。在现阶段,我们暂无计划将相关条例的适用范围延伸至网上筹款活动。
 
  我们留意到其他地方就筹款活动及平台的规管虽然各有不同,但有关法规一般建基于筹款活动的性质及筹集所得资金的用途,而非资金筹集的方式(网上或公众地方)。政府会继续留意及参考其他地方就规管网上筹款活动的最新进展。
 
  我们明白,保障市民利益,避免市民误堕虚假或不法的筹款活动而招致不必要的损失,十分重要。现时,无论筹款活动是在网上或公众地方进行,若涉及清洗黑钱、诈骗及其他违法活动等,相关执法部门会根据现行法律进行调查。市民在参与筹款活动,特别是透过网上平台进行的筹款活动时,应先清楚了解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机构的背景,以及筹款活动的目的及所筹集资金的用途,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违法行为。我们相关部门会继续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至于口头质询的第(二)部分,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包括法团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进行筹款活动的机构如没有经营行业或业务,不论该等筹款活动是否经网上进行,其所收取捐款或馈赠并不会构成行业或业务的利润,因此不会引致任何课缴利得税的责任。
 
  多谢主席。


2020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