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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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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1年税务(修订)(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税务条例》进行四个范畴的修订。
 
  第一个范畴是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进行不经法院程序的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自二○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公司条例》容许同一集团内全资拥有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不经法院的程序作出合并。就这些合资格合并个案,税务局目前按照过渡性行政评税指引作出评税。为求清晰明确,我们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就合资格合并的税务安排订定条文,当中包括合并后公司须履行参与合并公司在停业当年或之前课税年度在《税务条例》下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纳税人可就合资格合并选择特别税务处理安排等。
 
  第二个范畴是在特定情况下转让及继承指明资产的税务处理。《条例草案》订明在特定情况下,以非售卖方式转让指明资产予另一人须当作售卖情况来处理有关税务安排。这个安排不适用因某人去世所引致的继承,或涉及已选择上述特别税务安排处理合资格合并的继承。
 
  第三个范畴是完善提交报税表的法律框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去年拨款优化税务局的资讯科技系统和设施,包括建立商业税务网站,以便企业以电子方式提交报税表。《条例草案》的修订建议会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让更多企业可在二○二三年开始自愿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包括财务报表),并达致全面通过商业税务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最终目标。修订建议也赋权税务局局长在日后把优化的报税机制应用于其他报税表。
 
  第四个范畴是改良扣除外地税款的安排。在充分考虑持份者向我们表达的意见后,我们建议就《税务条例》下仅容许纳税人就若干收入扣除在没有与香港订有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的地区(「非协定地区」)所缴付外地税款的安排,作出改动,例如把现时安排扩大至涵盖在协定地区缴交该等税款的非香港居民人士;由目前仅限于可扣除外地指明利息、收益和利润缴付的税款,扩大至可扣除某些须按总收入缴税的收入所缴付的税款(例如就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以及订明非香港居民人士缴付外地税款而获给予的扣除款额,仅限于该人无权在其居住地用作申索宽免的所缴外地税款。
 
  有关扩大外地税款扣除范围的建议,会减低外地法团(特别是外地银行)的香港分支机构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税务负担,有助我们缔造更有利的营商环境,尤其可加强香港作为银行业务据点的吸引力,并推动本港成为研发枢纽。我们建议有关扣除外地税款的修订条文由二○二一至二二课税年度起生效。
 
  我们已在今年一月四日向财经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合资格合并、指明资产和提交报税表的建议。委员对立法建议普遍表示支持。我们亦已就各项立法建议谘询相关业界代表,并在拟备《条例草案》时考虑了他们的意见。
 
  我希望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落实《税务条例》上述我刚才介绍四个范畴的修订。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21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