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狄志远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财政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提出削减政府经常开支,由二○二四/二○二五年度至二○二七/二○二八年度的累计减幅为百分之七,而获政府资助的非牟利机构的资源亦被削减。有意见认为,有关情况令社福资源出现严重紧绌,使弱势社群经常未能得到适切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据悉在现行安排下,部分获政府资助的非牟利机构仍需缴纳税项(包括物业税或利得税),政府有否评估该等税务负担会否导致相关机构出现进一步的财政困难;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过去五年,政府从获资助的非牟利机构征收的税收总额为何,以及当中包括哪些税项;
(三)有否检视,现行《税务条例》(第112章)对非牟利机构的税务安排是否合适;政府会否考虑检讨相关条例,以为非牟利机构提供更明确或进一步的税务豁免;
(四)除根据第112章所提供的税务宽减措施外,政府现时有否其他行政安排减轻非牟利机构的税务负担(例如为其缴交部分税项及提供相关补贴);若有,涵盖的范围为何;若否,会否考虑提供相关行政措施;及
(五)政府会否参考其他地区对非牟利机构的税务优惠或补贴政策,并引入相关措施,以减轻香港非牟利机构的税务负担并提升其运作效率?
答覆:
主席∶
政府秉持审慎理财的原则,在二○二五至二六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出强化财政整合计划,以节流、善用政府财政资源,以及开源作为重点。政府的原则是以严格控制政府开支为主,开源为辅,并尽量减低对一般市民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大政策局和部门在「资源效率优化计划」的节流力度时,是以维持公共服务效率,以及不影响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公共福利金及法定开支作为前提。所有政策局和部门均获提供弹性,在善用公帑的前提下,可按本身工作优次整合资源,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为市民提供服务。
就狄志远议员的提问,经谘询税务局及相关政策局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条例》),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业务而从该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缴纳利得税。此外,物业业主如因出租本港物业而收取租金,亦须缴纳物业税。任何团体如在某课税年度内有上述利润或租金收入,均需按照《条例》缴交税款,该机构有否获得政府津助,并非税务局征税的考虑因素。
根据《条例》第88条的规定,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即慈善团体)如就经营行业或业务符合某些条件,可获豁免缴付利得税。然而《条例》并无给予慈善机构全面税务豁免。举例而言,如出租物业或经营旅馆构成某慈善机构的业务之一,但相关业务并不是在实际贯彻有关机构明文规定的宗旨时经营的,或与该行业或业务有关的工作并非主要由有关机构的受益人进行,所得利润则应缴付利得税。另外,非牟利机构不一定是慈善团体,而《条例》中并无给予非牟利机构豁免缴税的条文。税务局亦没有就获资助的非牟利机构缴交的税款备存分项数字。
各政策局和部门不时委聘非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以达至其政策目标。政策局和部门可按其政策考量和需要决定所委托机构的性质,当中可包括商业机构、非牟利机构或慈善团体;以及为这些非政府机构提供资源的方式或准则。
例如,社会福利署(社署)会向非政府机构提供津助以营办不同类型社会服务。为支援这些机构落实「资源效率优化计划」,政府已推出一系列支援措施,包括:分担机构的部分财政影响、增加机构运用整笔拨款储备的弹性、优化《津贴及服务协议》及多项减省机构行政工作的安排等。同时,社署亦豁免削减18个福利项目的开支,避免影响弱势社群,以及减轻对服务营办机构造成的影响。
政策局和部门会留意其相关非政府机构在提供服务时的财政情况,在有需要时给予意见或支援。
香港时间11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