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6年税务(修订)(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条例草案》。
为提升国际税务透明度和打撃跨境逃税,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一直推动各地进行自动交换税务资料,并为此制定共同汇报标准。税务机关须向申报财务机构收集外地税务居民的财务帐户资料,并与相关税务管辖区每年自动交换,以便相关税务机关侦查和打击跨境逃税。随着共同汇报标准于二○一六年纳入《税务条例》,香港自二○一八年起与伙伴税务管辖区交换资料。
因应数字资产界别近年急促发展,经合组织在二○二三年推出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及新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加密资产申报框架规定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须进行尽职审查,向其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加密资产交易资料,并由税务机关之间每年自动交换。新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涵盖数字财务产品,并优化申报及尽职审查规定。
香港有必要藉修订《税务条例》实施以上新措施,以履行国际税务合作义务,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并避免香港被视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而增加香港企业在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合规和税务负担。
为确保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在香港有效推行,我们建议修订《税务条例》,加入以下规定:(一)加密资产、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以及须申报交易的定义;(二)申报关联准则,以助厘定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是否须遵从某税务管辖区的申报及尽职审查规定;(三)须要向税务局提交资料的范围;以及(四)尽职审查的要求。
我们亦建议推行一系列相关安排,主要包括:
(一)强制要求所有与香港有申报关联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向税务局登记;
(二)规定所有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备存尽职审查相关纪录,不论它们是否已解散或不再从事相关业务;
(三)订明即使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无须向税务局申报相关资料,也可对非申报用户/对象实施相同的尽职审查程序,以助节省合规成本;
(四)对违反申报、尽职审查及其他行政规定的申报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服务提供者,以及在提交自我证明时明知地提供虚假资料的人士,施以适当惩处,部分罪行按定罪后罪行持续日数或以涉及用户或控权人数目计算罚则;以及
(五)订立「行政罚则」机制,替代检控,使处罚行动更及时和具成本效益。
因应新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我们建议将数字财务产品纳入《税务条例》中的汇报范围、列出帐户持有人、控权人及其财务帐户的额外申报规定,以及优化定义和尽职审查责任。
此外,我们亦藉此机会就经合组织「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 2.0 框架」下全球最低税的实施,作技术性修订。这些建议不会影响全球最低税的实施。
我们已于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就立法建议进行公众谘询,期间亦为相关持份者举办简报会。我们亦于今年二月谘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在此,我衷心感谢持份者和财经事务委员会对修订法例工作的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适当地采纳了他们的意见。
此外,我们在与各界持份者持续沟通的过程中,得悉大家对整体自动交换税务资料机制下,董事在实体解散后的备存纪录责任等事项的关注。我们乐意在法案委员会聆听大家的意见,并对优化相关机制持开放态度。
条例草案若获立法会通过,政府计划于二○二七年起实施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并由二○二八年起与伙伴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与加密资产交易相关的税务资料,并在同年起实施经修订的共同汇报标准。税务局会适时发布指引,并为业界提供支援,协助业界适应新规定。
我希望强调,立法建议旨在达到经合组织的基本要求,我们在确保香港相关安排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尽量减低业界的合规负担。与最新国际标准接轨,可以让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财务机构及数字资产用户更有信心在香港营运和作长期投资。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香港适切地履行国际税务义务,保障我们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香港时间14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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