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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二十一题: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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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骏华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随着电子商贸成为全球零售业的核心增长引擎,网上购物已深度融入本港市民的日常消费模式,根据政府统计处的数据,二○二五年本港零售业网上销售价值的临时估计为357亿元,但现行税制却未能有效覆盖境外跨境电商平台向本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活动,导致税基侵蚀及本地商户与境外商户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就本港居民近年进行跨境网上购物的交易规模、商品类别、主要来源地及增长趋势作出系统性调查及数据统计;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当局未来会否进行有关调查;
 
(二)鉴于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须缴纳利得税,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网上商店、电商平台及数码经济交易,当局有否分类统计在过去三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收入中,来自电子商务及数码经济相关业务的金额及所占百分比;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未来会否建立相关分类统计机制;
 
(三)税务局有否就透过互联网经营的业务制订专门的商业登记核查及税务审计程序,以确保有关商户遵行《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及《税务条例》的规定,如实申报收入及缴纳应缴税款;如有,列明(i)过去三年税务局抽查的商业登记个案总数,当中涉及网上商店及电子商务业务的个案数目及所占比例,以及(ii)在该等抽查中,发现违反商业登记规定、瞒税或漏报税的个案数目,以及涉及的补加税及罚款总额;
 
(四)当局有否向在香港没有实体营运地点但向本港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境外跨境电商平台征收利得税;如有,列明过去三年有关税收金额;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检讨现行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在数码经济时代的适用性;及
 
(五)财政司司长较早前曾公开表示,政府正就电子商务销售税进行研究,有关研究的具体范围、现时进度及预计完成时间分别为何?
 
答覆:
 
主席:
 
  随着科技发展,网上购物已深度融入市民的日常消费模式,电子商贸亦成为整体商业营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香港一直奉行简单低税制,并按地域来源原则,只就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业务利润、租金收入和受雇入息征税。我们的税务政策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营运模式,包括实体业务和电子商贸业务。
 
  就范骏华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后,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统计处于二○二四/二五年进行的「住户开支统计调查」,住户网上购物每月平均开支为1,467元,较于二○一九/二○年进行的上一轮调查的1,002元上升百分之四十六点五。这网上购物开支指经由网上平台购买,并送往香港的商品或在香港提供的服务。
 
  一个境外品牌可能同时拥有「.hk」及多个不同境外域名,香港注册的公司亦可将网站在境外托管,令平台网站的实际托管地方不能纯以域名判断。因此,上述住户开支统计调查的受访者也难以准确提供其网上购物的来源地,使该调查未能就购物来源地作分项统计。
 
  上述两次「住户开支统计调查」,按商品/服务类别划分的住户网上购物每月平均开支表列如下:
 

商品/服务类别 住户网上购物每月平均开支($)
二○一九/二○ 二○二四/二五
食品 282 247
  外出用膳及外卖# 195 167
  基本食品 87 81
烟酒 4 11
衣履 103 94
耐用物品 176 198
杂项物品 101 122
交通* 171 451
杂项服务^ 164 340
其他 1 5
所有类别 1,002 1,467

注一:「住户开支统计调查」涵盖本港所有陆上家庭住户,但不包括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住户。
注二:由于进位关系,个别项目的数字相加可能不等于总数。
#例如网上购买餐厅堂食服务及外卖。
*例如网上购买机票。
^例如网上购买套装旅游。
 
(二)《税务条例》(第112章)适用于所有在香港经营的实体业务及透过互联网经营的业务,包括电子商贸业务。因此,税务局无须纳税人申报其业务营运模式(即实体或网上业务)以作评税用途。税务局因而没有来自电子商务及数码经济相关业务的税收金额分类统计。为免增加纳税人的合规负担,税务局现时未有计划要求纳税人申报无须用于评税用途的业务营运模式相关资料。
 
(三)网上业务与实体业务在《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及《税务条例》(第112章)下的法律责任及合规要求一致。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业务,不论是实体或网上业务,均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办理商业登记,及按《税务条例》(第112章)提交报税表及缴税。
 
  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成立的本地公司及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在办理成立/注册公司时已同步办理商业登记。税务局不时查核经营业务的人士有否遵行《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登记规定,如发现有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包括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网上活动)未办理商业登记,税务局会要求有关人士尽快为该业务办理商业登记,并在有需要时向有关人士提出检控。
 
  税务局在二○二三/二四至二○二五/二六的三个年度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查核的网上交易个案数目分别为2 287、1 598及1 475宗,当中经查核后要求补办商业登记及缴交相关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个案,分别为294、265及240宗。就《税务条例》(第112章)下的税务调查,税务局未有就业务营运模式(即网上或实体业务)作分类统计。
 
(四)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征收利得税。这地域来源原则适用于在香港及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境外跨境电商平台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须视乎该平台在港的业务性质及范围,并根据每宗个案的事实决定。现时税务局无须纳税人申报其业务营运模式(即实体或网上业务)以作评税用途,税务局因而没有向境外跨境电商平台征收的利得税的分类统计。
 
  就电子商务利得税的征收详情,税务局已于二○二○年三月更新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9号(修订本)「利得税─数位经济、电子商务与数位资产」,为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提供指引。
 
(五)香港一直奉行简单税制和低税率,是香港的竞争优势之一。在考虑开源措施时,我们的原则是保持香港简单低税制的竞争优势,尽量避免大幅调升税率或引入新税种,并体现「用者自付」和「能者多付」。此外,我们亦须考虑开源措施的政策目标,并因应政府的财政状况、整体的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当前和长远的需要,作整体考虑。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