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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

(资料来源:政府新闻处)

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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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感谢《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惟宏议员和九位议员参与《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我亦感谢刚才发言的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并就《条例草案》提出宝贵意见。
 
  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及负责任的税务管辖区,一直配合国际间提升税务透明度及打击跨境逃税的工作。自二○一八年起,香港按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制定的共同汇报标准,在确保资料保密和安全的前提下,每年与伙伴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协助相关税务当局对其税务居民进行评估,以及侦查和打击逃税。
 
  经合组织自二○二四年起,就香港实施共同汇报标准的成效展开第二轮成员相互评估,并认为香港应加强识辨申报财务机构和优化罚则。我们的目标是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跟进经合组织的意见,以期让香港在成员相互评估中维持良好评级,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避免被外地视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而增加香港企业在外地的合规和税务负担。
 
  在考虑经合组织的意见后,我们建议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优化香港自动交换税务资料的行政框架,具体措施包括(一)强制申报财务机构登记,以便税务局加强识辨、(二)优化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尽职审查纪录的规定,以及(三)优化罚则,并订立行政罚则机制代替检控,提升处理个案效率。《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拟议措施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我希望强调,在制订立法建议时,政府充分考虑了持份者的意见,并参考了本地相关法例,以及与香港情况相近的税务管辖区的相关法规及安排,例如加拿大、新加坡及英国,确保香港相关安排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尽量减低业界的合规负担。
 
  让我列举一些例子:
 
*在强制登记方面,对于没有帐户须要申报的财务机构,税务局会优化自动交换税务资料网站,方便它们及其服务提供者可透过税务局新税务网站登入,无须另行开设帐户。
 
*有关已解散申报财务机构的备存纪录要求方面,我们同意董事等指明人员可以指定第三方保管人履行备存纪录的责任。
 
*罚则方面,我们建议的罚则较新加坡温和,与加拿大及英国大致相若。
 
  事实上,在各税务管辖区同样须因应经合组织要求而实施共同汇报标准的前提下,香港的其他独特竞争优势,包括「一国两制」、简单透明低税制及优良营商环境,将会更为突显。
 
  有议员表示关注申报财务机构的定义。我想指出,《条例草案》并没有扩阔《税务条例》第50A(1)条有关「财务机构」或「申报财务机构」的定义。我们继续按照经合组织的定义,即财务机构包括四类实体,分别是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或非居于香港的财务机构位于香港的分支机构,均属申报财务机构。
 
  议员关注的家族办公室、信托或基金是否属《税务条例》下的财务机构,则须视乎相关实体的运作情况,包括有否经营业务或是否由另一财务机构管理。税务局正制定自行评核工具,以协助信托及其他实体判定它们是否符合《税务条例》下申报财务机构的定义及须否遵行相关责任。
 
  另外,有议员表示关注,如申报财务机构因技术性错误,导致大量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会否受罚。我想指出,税务局在决定是否提吿或决定罚则时,会考虑每宗个案的具体事实及情况(包括违规行为的成因、违规次数和意图等),亦会考虑其他宽减因素。
 
  主席,与议员及持份者沟通的过程中,我们明白大家对整体自动交换税务资料机制下,董事在实体解散后的备存纪录规定、法定免责辩护条款,以及行政罚则的覆盖范围等事项的关注。我们会继续与议员及持份者交流,并对优化相关机制持开放态度。
 
  此外,我感谢议员和立法会法律顾问在法案委员会就法律草拟方面的建议。政府将提出修正案,以提升《条例草案》的清晰度。我会留待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再阐述有关内容。
 
  主席,与以往实施共同汇报标准安排一样,税务局会适时发布指引,并为业界提供支援,包括优化现行自动交换税务资料网站,以协助业界适应新规定及减轻合规负担。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稍后提出的各项修正案,使香港可以在经合组织成员相互评估中维持良好评级,巩固我们得来不易的国际金融中心的优良声誉。
 
  本人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8分